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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给欠款人减少债务吗

邓** 青海-海西 欠款追讨咨询 2025.06.02 18:16:30 310人阅读

可以给欠款人减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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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可与欠款人协商减少债务,债权人有自主处分债权的权利,双方能达成有效的债务减免协议。
(二)存在多个债权人时,个别债权人不能擅自减免债务,否则其他债权人有权撤销该减免行为。
(三)债务有担保的,减少债务要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不然担保人对减少部分不再担责。
(四)达成减免协议后,应形成书面文件,明确减免金额、时间等内容,防止后续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2025-06-02 22:2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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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有权和欠款人协商减少债务,自主处分债权。双方自愿达成的债务减免协议,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2.若存在多个债权人,个别债权人擅自减免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依法撤销该行为。

3.债务有担保时,减少债务要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对减少部分不担责。

4.达成减免协议后,建议形成书面文件,明确金额、时间等,避免纠纷。

2025-06-02 21:50: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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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可以与欠款人协商减少债务,但存在多个债权人、债务有担保等情况时需注意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解析:在债权债务关系里,债权人能自主处分债权,若自愿部分免除债务人债务,双方达成的债务减免协议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过,当存在多个债权人时,个别债权人擅自减免债务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依法撤销该减免行为。要是债务有担保,减少债务必须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不然担保人对减少部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达成减免协议后,为避免后续纠纷,建议形成书面文件,明确减免金额、时间等内容。如果在债务减免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或对相关规定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6-02 21:4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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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有权与欠款人协商减少债务,这是其自主处分债权的体现,双方达成的债务减免协议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不过,当存在多个债权人时,个别债权人擅自减免债务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依法撤销该减免行为。另外,若债务有担保,减少债务需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不然担保人对减少部分不再担责。
3.为避免后续纠纷,达成减免协议后应形成书面文件,明确减免金额、时间等内容。建议债权人在协商减免债务时,先确认是否存在其他债权人以及债务是否有担保,若有则按规定操作。对于减免协议,要认真拟定书面文件并妥善保存。

2025-06-02 21:1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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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债权债务关系里,债权人拥有自主处分债权的权利,能够和欠款人协商减少债务。双方达成的债务减免协议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若存在多个债权人,个别债权人擅自减免债务可能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此时其他债权人有权依法撤销该减免行为。
(3)当债务有担保时,减少债务必须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不然担保人对减少部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达成减免协议后,形成书面文件很有必要,明确减免金额、时间等内容,可避免后续纠纷。

提醒:
与欠款人协商减债时,若有多个债权人或债务有担保情况要格外注意。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6-02 19:40:4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减资债权债务利好一、首先、要分清企业的性质,是否属法人型企业。除法人型企业的外,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对外承担的都是无限责任,如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由投资者或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因此,不论这些企业是否减少注册资本,都不影响企业投资者的偿债能力。相反,法人型企业则以企业拥有的资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若法人型企业的注册资本被减少了,那么必然削弱了企业清偿债务的能力,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二、其次,公司减资行为须发生在债权之后。若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在债务发生前,那么此行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债权人建立在新的信赖基础上与该企业发生业务,此时的债权是基于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发生的。反之,如若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对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因为债权人与该企业发生业务,是基于对该企业原有的注册资本在内的所有财产的信赖,注册资本减少了,其信赖程度降低了,同时也降低了清偿能力。三、其次,公司减资是否履行了通知已知债权人义务。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公司法同时明确规定了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和限制。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上述直接通知义务系针对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的已知债权人,公告通知义务系针对公司做出减资决议时的未知债权人。如果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导致债权人丧失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及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此时公司股东的减资行为对债权人不具有对抗效力。如公司减资按法定程序通知了债权人,债权人未及时行使权利,则事后债权人不能以此为由向公司或股东主张权利。四、再次,理清公司注册资本对公司债权人的作用。企业法人在减少注册资本前,对债权人形成的债务,如果在减少注册资本时没有依债权人的要求提供担保,那么就应该由减少注册资本的受益者,即投资人(或主管部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公司债权人此时应明确权利救济途径和对象。五、最后,如何运用法律维护债权人权益。公司股东在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更主要的是侵害了债权人利益。一方面,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由于减资本身对该等债权人并不产生拘束力,公司股东仍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减资在实质上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结果,且公司减资的受益人系股东自身,因此,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就其减资部分亦不能免除责任。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虽然我国公司法未明确作出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为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减资债权债务利好一、首先、要分清企业的性质,是否属法人型企业。除法人型企业的外,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对外承担的都是无限责任,如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由投资者或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因此,不论这些企业是否减少注册资本,都不影响企业投资者的偿债能力。相反,法人型企业则以企业拥有的资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若法人型企业的注册资本被减少了,那么必然削弱了企业清偿债务的能力,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二、其次,公司减资行为须发生在债权之后。若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在债务发生前,那么此行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债权人建立在新的信赖基础上与该企业发生业务,此时的债权是基于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发生的。反之,如若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对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因为债权人与该企业发生业务,是基于对该企业原有的注册资本在内的所有财产的信赖,注册资本减少了,其信赖程度降低了,同时也降低了清偿能力。三、其次,公司减资是否履行了通知已知债权人义务。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公司法同时明确规定了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和限制。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上述直接通知义务系针对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的已知债权人,公告通知义务系针对公司做出减资决议时的未知债权人。如果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导致债权人丧失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及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此时公司股东的减资行为对债权人不具有对抗效力。如公司减资按法定程序通知了债权人,债权人未及时行使权利,则事后债权人不能以此为由向公司或股东主张权利。四、再次,理清公司注册资本对公司债权人的作用。企业法人在减少注册资本前,对债权人形成的债务,如果在减少注册资本时没有依债权人的要求提供担保,那么就应该由减少注册资本的受益者,即投资人(或主管部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公司债权人此时应明确权利救济途径和对象。五、最后,如何运用法律维护债权人权益。公司股东在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更主要的是侵害了债权人利益。一方面,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由于减资本身对该等债权人并不产生拘束力,公司股东仍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减资在实质上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结果,且公司减资的受益人系股东自身,因此,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就其减资部分亦不能免除责任。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虽然我国公司法未明确作出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为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减资债权债务利好一、首先、要分清企业的性质,是否属法人型企业。除法人型企业的外,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对外承担的都是无限责任,如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由投资者或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因此,不论这些企业是否减少注册资本,都不影响企业投资者的偿债能力。相反,法人型企业则以企业拥有的资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若法人型企业的注册资本被减少了,那么必然削弱了企业清偿债务的能力,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二、其次,公司减资行为须发生在债权之后。若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在债务发生前,那么此行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债权人建立在新的信赖基础上与该企业发生业务,此时的债权是基于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发生的。反之,如若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对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因为债权人与该企业发生业务,是基于对该企业原有的注册资本在内的所有财产的信赖,注册资本减少了,其信赖程度降低了,同时也降低了清偿能力。三、其次,公司减资是否履行了通知已知债权人义务。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公司法同时明确规定了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和限制。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上述直接通知义务系针对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的已知债权人,公告通知义务系针对公司做出减资决议时的未知债权人。如果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导致债权人丧失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及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此时公司股东的减资行为对债权人不具有对抗效力。如公司减资按法定程序通知了债权人,债权人未及时行使权利,则事后债权人不能以此为由向公司或股东主张权利。四、再次,理清公司注册资本对公司债权人的作用。企业法人在减少注册资本前,对债权人形成的债务,如果在减少注册资本时没有依债权人的要求提供担保,那么就应该由减少注册资本的受益者,即投资人(或主管部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公司债权人此时应明确权利救济途径和对象。五、最后,如何运用法律维护债权人权益。公司股东在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更主要的是侵害了债权人利益。一方面,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由于减资本身对该等债权人并不产生拘束力,公司股东仍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减资在实质上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结果,且公司减资的受益人系股东自身,因此,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就其减资部分亦不能免除责任。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虽然我国公司法未明确作出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为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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