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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第三人异议裁定有效吗

杜* 山东-济南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5.29 10:21:27 416人阅读

到期债权第三人异议裁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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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提出书面异议后,法院原则上不进行实质审查,且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防止执行错误带来的利益损害。
(2)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构成有效的异议。这种情况下,不影响法院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
(3)若第三人承认债务却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且已履行财产无法追回,第三人需在已履行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可能被追究妨害执行的责任。

提醒:
第三人提出异议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情形,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5-29 16:0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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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第三人在到期债权执行中提出有效书面异议时,法院应尊重该异议,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也不进行审查,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
(二)若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这种情况法院应认定不属于有效异议,继续按程序执行。
(三)若第三人承认债务却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且造成已履行财产不能追回,要在已履行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法院可追究其妨害执行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2025-05-29 14:48: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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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期债权执行时,第三人提出异议,法院原则上不实质审查,异议有效。第三人指定期限内书面异议,法院不得强制执行且不审查,保障其权益,防执行错误。
2.第三人称无履行能力或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算有效异议。
3.第三人承认债务却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财产无法追回,需在履行范围内与被执行人连带清偿,还会被追究妨害执行责任。

2025-05-29 14:1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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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指定期限内书面提异议,法院原则不实质审查,不得对其强制执行;提出无履行能力或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算有效异议;承认债务又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且财产无法追回,要担责。

法律解析:
为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避免执行错误,法律规定在到期债权执行里,第三人在指定期限书面提出异议后,法院原则上不进行实质审查,也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不过若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这并不属于有效的异议情况。另外,要是第三人承认债务却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并且已履行的财产无法追回,那么第三人不仅要在已履行财产范围内和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会被追究妨害执行的责任。若大家在这方面遇到复杂情况,难以判断自身权益和义务,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5-29 13:12: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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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提出异议后法院原则上不实质审查,这一规定能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避免执行错误损害其利益。当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且不审查该异议。
2.不过,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并非有效异议。若第三人承认债务却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且已履行财产无法追回,需在已履行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还会被追究妨害执行的责任。
3.为避免此类情况,第三人应正确认识异议范围,提出有效的异议内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对第三人履行情况的监督,一旦发现擅自履行行为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25-05-29 11:42:1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法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并说明执行情况。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解释:  第六条【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性】  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的执行庭应当先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剩余财产再执行刑事判决确定的刑事责任。已经先执行了行政责任的,在被侵权人的民事判决中,应当将列为第三人,同时确定侵权责任优先执行,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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