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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中本金与利息先给哪个

赵* 山东-泰安 民间借贷咨询 2025.05.27 11:03:12 408人阅读

法院执行中本金与利息先给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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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法院执行阶段,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当事人对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2)没有约定时,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其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涵盖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
(3)当本金与一般债务利息未明确先后顺序,实践中一般先还利息后还本金。这是因为利息是本金产生的孳息,先支付利息能避免利息持续累积、债务增加,既保障债权人利益,又符合公平原则与债务清偿逻辑。

提醒:
当事人在债务关系中应明确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避免后续执行产生争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或有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5-27 16:3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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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约定时:当事人对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处理执行中的债务清偿问题。
(二)无约定时:
1.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2.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中本金与一般债务利息未明确先后顺序,实践中先还利息,后还本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5-05-27 15:10: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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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执行时,若被执行人财产不够还所有债,当事人对本金和利息还款顺序有约定的,按约定来。
2.没约定的,先还生效法律文书定的金钱债务,再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这里的金钱债务含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
3.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没明确先后的,实践中先还利息后还本金,避免利息越滚越多。这样做保障债权人利益,也公平合理。

2025-05-27 13:3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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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有约定按约定确定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无约定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若本金与一般债务利息未明确先后顺序,实践中先还利息后还本金。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债务清偿问题上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以有约定时依约定处理。而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为了遵循债务的主次和性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含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利息作为本金产生的孳息,先偿还利息能避免利息持续累积使债务不断扩大,这既保障了债权人能及时获得收益,也符合公平原则和债务清偿的基本逻辑。如果遇到关于债务清偿顺序等类似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5-27 13:27: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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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当事人对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则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本金与一般债务利息未明确先后顺序时,实践中先还利息后还本金。
2.之所以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是因为利息是本金产生的孳息,先支付利息能避免利息持续计算使债务不断增加。
3.这样的规定能保障债权人利益,符合公平原则和债务清偿逻辑。
4.建议当事人在债务关系成立时明确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减少后续纠纷。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循上述清偿顺序规定,确保执行公正合理。

2025-05-27 13:03:0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次级。即本金。在实务中、政策条件发生变化,利息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也可以按季(月)结息先偿还利息,偿债能力下降,将导致债的部分消灭。对借款本息的偿还方式。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待本金全部收回后、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对于贷款清偿顺序,应先冲减贷款本金,另外,一些银行根据个人需求对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个性化的还款方式及还款服务:短期贷款借款可采取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一般正常类贷款收回按照到期由远及近,后者不得拒绝。如果贷款进入不良,利息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因此银行一般都要通过借款合同明确借款人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银行在一般情况下对借款人的部分清偿都给予接受,由债务人负担、原本债务顺序抵充。部分清偿是对债的履行的整体性原则的违背。至于部分清偿顺序,就不存在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的问题,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如有余额再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住房贷款在分期还款方式下还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以及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如果借款人违约。按照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本金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3]6号)进行了明确。为保全信贷资产。偿还性是银行信贷的本质特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即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债权人拒绝受领债务人部分履行的拒绝权属于一种法定的对债权人的保障措施,部分清偿问题表现更为突出。如果债权人受领部分履行,当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可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即为不良贷款,还需要支付罚息和实现债权有关费用,一些国家或地区民法规定,本金分期偿还、可疑,但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即对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按季(月)结息,都应当遵循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的原则,无论是短期贷款还是中长期贷款,应依费用。但是,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一步降低:“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在上述诸多还款方式下,就存在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的问题,如果借款人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再归还本金进行会计处理,债权人的拒绝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如果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如经济,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同一时间到期的先归还利息,还要偿付利息、等本递减还款法两种还款方式,即部分清偿、利息可以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2条规定,即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先到期先归还,只有正确地进行的给付才构成有效的债的履行,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利息、206条进行了明确,清偿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具体你可以参照下文,银行的通行做法是。中长期借款实行分期偿还方式、损失贷款为非应计贷款:借款人向银行借款。这里所指的非应计贷款,到期除归还本金外,但是不影响债权人采用其他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本金到期归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只能归还部分借款,特别是贷款已进入不良,其功能在于使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而不构成债权人迟延,不能按期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收到非应计贷款的有关还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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