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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恶意借款不还怎么办

马* 山东-潍坊 欠款追讨咨询 2025.05.26 16:49:13 488人阅读

大股东恶意借款不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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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大股东恶意借款不还,公司、出借股东或其他股东可根据借款主体及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况,采取书面催告、协商、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等措施追讨欠款或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解析:
当借款主体为公司时,公司书面催告并留存证据是保障自身权益的第一步,若大股东仍不还款,诉讼是有效的追讨途径,胜诉后还可申请强制执行其财产,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保障公司债权的体现。若借款主体是其他股东,先协商明确还款安排是较为温和的解决方式,协商不成凭借相关证据起诉,也是合理合法的债权维护手段。若大股东借款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其他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股东为公司利益维权的权利。如果遇到类似大股东恶意借款不还的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2025-05-26 22:3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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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借款主体为公司
公司书面催告大股东还款并留证,若不还可诉讼追讨,胜诉后执行其财产。

2.当借款主体是其他股东
出借股东先与大股东协商还款时间和方式,协商无果凭证据起诉。

3.大股东借款损害公司利益
其他股东能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起诉,要求大股东赔偿损失。

2025-05-26 21:2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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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股东恶意借款不还,公司和其他股东可通过多种途径维护权益。若借款主体为公司,公司可书面催告大股东还款并留证,如大股东仍不还,可诉讼追讨并在胜诉后强制执行其财产。
2.若借款主体是其他股东,出借股东先与大股东协商确定还款安排,协商无果可凭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起诉。
3.若大股东借款损害公司利益,其他股东可依规定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建议公司建立完善的借款管理制度,明确借款流程和审批机制。股东之间签订规范的借款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权益。

2025-05-26 19:5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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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借款主体是公司时,公司应及时书面催告大股东还款,要注意留存书面催告函、邮寄凭证等相关证据。若催告后大股东仍不还款,公司可整理借款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股东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二)若借款主体是其他股东,出借股东先和大股东友好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还款时间和方式。若协商不成,出借股东凭借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

(三)若大股东借款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其他股东可根据规定,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大股东赔偿公司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05-26 18:27: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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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借款主体为公司时,书面催告是公司向大股东主张还款权利的第一步,留存证据能为后续可能的法律行动提供有力支撑。若大股东无视催告,公司通过诉讼追讨欠款,在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其财产,是保障公司资金回笼的合法途径。
(2)若借款主体是其他股东,先协商解决能体现一定的灵活性和友好性,明确还款时间和方式可避免后续纠纷。协商无果后,凭借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起诉,是出借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手段。
(3)若大股东借款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其他股东依据相关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能以自己名义为公司争取赔偿,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提醒:处理此类问题需注重证据收集和保存。不同案情的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5-26 18:10:5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新《公司法》增加的关于“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意志,使公司成为傀儡,成为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一方面,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为义务承担者的主体身份,将公司的资产及相关资产恶意转移到股东名义下,实质上是把公司作为对付债权人索债的工具,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另一方面,公司股东将公司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各位股东的行为,使公司实质上成为“空壳”,从而无力清偿债权人的欠款,妨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特征针对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这一新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当利益以及确保公司设立的宗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它将促使我国公司制的完善和发展。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公司已经合法取得法人资格。第二,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第三,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人格的个案否定。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公司恶意逃避债务能否要求股东担责(一)“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新《公司法》增加的关于“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意志,使公司成为傀儡,成为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一方面,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为义务承担者的主体身份,将公司的资产及相关资产恶意转移到股东名义下,实质上是把公司作为对付债权人索债的工具,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另一方面,公司股东将公司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各位股东的行为,使公司实质上成为“空壳”,从而无力清偿债权人的欠款,妨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特征针对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这一新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当利益以及确保公司设立的宗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它将促使我国公司制的完善和发展。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公司已经合法取得法人资格。第二,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第三,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人格的个案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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