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潮州法律咨询 > 潮州股权法律咨询 > 股东在哪些情况负连带责任

股东在哪些情况负连带责任

唐** 广东-潮州 股权咨询 2025.05.22 12:59:10 377人阅读

股东在哪些情况负连带责任

其他人都在看:
潮州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潮州公司经营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结论:股东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非货币出资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财产或虚假清算等情形下需负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等权利,但权利的行使需在合法范围内。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违背了法律公平原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若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交付出资股东需补足差额,其他设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以保障公司资本充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需对公司债务担责,这是为防止股东混淆公私财产。公司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财产或虚假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遇到涉及股东连带责任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5-22 16:09:03 回复
咨询我

股东在以下情形需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担责。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低于章程定价,交付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其他设立股东担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需对公司债务担责。
公司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财产或虚假清算,债权人可要求其担责赔偿。

2025-05-22 14:38:53 回复
咨询我

股东在特定情形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时,应担责。此外,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若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交付出资股东需补足差额,其他设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财产或虚假清算,也需担责。

为避免此类风险,股东要依法依规行使权利,杜绝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在公司设立时,确保非货币出资价值评估准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区分个人与公司财产。公司解散时,依法进行清算,如实处理公司财产。

2025-05-22 14:36:06 回复
咨询我

(一)对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应收集股东滥用权利、公司财产混同、资金随意调配等证据,通过诉讼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当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定价时,公司可要求交付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若其不补足,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先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再向该股东追偿。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要求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若股东无法证明,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担责。

(四)公司解散后,债权人发现股东恶意处置财产或虚假清算,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财产转移记录、虚假清算报告等,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05-22 14:00:23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若公司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就打破了公司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则,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障债权人权益。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若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确保公司资本充实。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否则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防止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
(4)公司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虚假清算骗取注销登记,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提醒:股东应合法合规履行职责,避免出现上述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若面临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5-22 13:44:19 回复

很多投资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认缴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且公司系的法人,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没有任何关系,但是这还是存在例外情况的。?下文为大家详细解答。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但是一旦出现以下情况,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虚假出资《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出资不到位《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3.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这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主要有:(1)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2)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4)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确认即予执行给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特殊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公司法》第20条:(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何种情况下

    专业解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何种情况下须承担连带责任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况中,公司股东将有可能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首先,如果公司股东滥用了公司作为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其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权利,从而导致其损害了公司的债权人之权益的话;其次,如股东存在出资不够的问题,那么在公司设立之时的其他股东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再者,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能成功设立公司的情况下,他们将会对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负有连带责任;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会涉及到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问题。

    2024.10.20 1358阅读
  •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哪些情况下

    专业解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何种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一、关于股东须承担连带责任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点:首先,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若股东无法有效证明公司财产与其自身财产相互独立,则应对公司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其次,倘若公司股东恶意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并对公司债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失,那么这些股东也应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4.10.20 1336阅读
  • 什么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解答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独资或个人控股公司中,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且无法证明非此情况时,需承担债务责任。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损失时,亦需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内部情况复杂,法律难以充分描述和归责时,股东也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2024.08.03 1710阅读
  • 一人公司在什么情况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解答在一人公司中,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资产与个人财产明确、实质性分离,需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是由单一自然人或法人担任唯一股东的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规,每位自然人投资者仅可设立并持有一家一人公司的股权。

    2024.06.03 1713阅读
  • 哪些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解答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哪些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带来帮助。

    2024.02.25 1787阅读
  • 起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几种情况

    2025.06.03 1101阅读
  • 股东之间对出资义务是否负连带责任?

    律师解析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一、股东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既是一种约定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二、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三、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025.05.26 1406阅读
  • 一人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2025.04.07 1187阅读
  • 股东和公司是否可以负连带责任

    2025.04.05 868阅读
  • 夫妻为股东在什么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2025.04.01 805阅读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