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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了法人能重新做生意吗

毛* 海南-三沙市 破产清算咨询 2025.05.20 12:13:43 440人阅读

公司破产法人能重新做生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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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后法人重新做生意的情况因有无法定限制而不同。若无法定限制情形,法人通常能重新开展商业活动。

若法人对公司破产无个人责任,在公司完成注销登记后,作为自然人可自由参与新商业活动,如开办新公司或参与其他经营。

若法人存在特定违法违规行为,像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在破产程序中有妨碍清算等行为,会受到限制。另外,若法人曾担任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起未逾三年,虽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但从事一般商业经营不受此限制。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法人在经营中要合法合规,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2.若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要关注三年限制期,在限制期内若想参与公司高级管理岗位需等待期满。

2025-05-20 19:0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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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破产后法人重新做生意的情况取决于是否存在法定限制情形。若法人对公司破产无个人责任,在公司完成注销登记后,可自由开展新的商业活动,比如开办新公司或参与其他经营项目。
(2)若法人存在特定违法违规行为,像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是在破产程序中有妨碍清算等行为,会受到限制。
(3)若法人曾担任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虽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从事一般商业经营不受此限。

提醒:法人需确保自身无违法违规行为,以免影响重新开展商业活动。若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受限,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5-20 17:0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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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法人对公司破产无个人责任,在公司完成注销登记后,可自由开展新的商业活动,像开办新公司、参与其他经营等。
(二)若法人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妨碍清算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受到一定限制,需先解决这些问题,待限制解除后再考虑重新做生意。
(三)若法人曾担任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且负有个人责任,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虽不能担任公司董监高,但可从事一般商业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2025-05-20 16:2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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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后法人能否再做生意,分以下情况:
若法人无法定限制情形,且对公司破产无个人责任,公司注销后,可自由开展新商业活动。
若法人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妨碍清算,可能受限。
若法人曾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自清算完结日起未逾三年,不得任董监高,但一般商业经营不受限。

2025-05-20 15:20: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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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破产后法人若无法定限制情形通常能重新做生意,若存在特定违法违规行为或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则可能受限。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当法人对公司破产无个人责任,在公司完成注销登记后,其作为自然人能自由开展新的商业活动,像开办新公司等。然而,若法人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在破产程序中妨碍清算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受到相应限制。另外,若法人曾担任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虽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但从事一般商业经营不受此限。如果在这方面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5-20 14:08:22 回复

您好,关于2020最新公司破产重整的流程最新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最新公司破产重整的流程最新规定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三、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四、指定管理人。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十、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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