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赃人构成盗窃罪共犯需满足两个条件。主观上,收赃人与盗窃实行犯有共同故意,事前通谋且对盗窃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
2.客观上,收赃人实施了配合盗窃的行为,包括参与实行、提供帮助,或盗窃后协助转移、销售赃物,且行为与盗窃结果有因果关系。
3.若仅事后收赃,未参与事前通谋和盗窃实行,不构成盗窃罪共犯,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罪。
结论:
收赃人只有在主观上与盗窃实行犯事前通谋且对盗窃行为及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客观上实施与盗窃实行犯相互配合的行为,才构成盗窃罪共犯;单纯事后收赃不构成盗窃罪共犯,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收赃人构成盗窃罪共犯,需从主客观两方面考量。主观上,收赃人与盗窃实行犯要有共同故意,即事前通谋,对盗窃行为及结果有积极的主观态度。客观上,收赃人要实施与盗窃实行犯相互配合的行为,涵盖参与盗窃实行、为盗窃提供帮助以及盗窃后帮助转移、销售赃物等,且行为与盗窃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若只是单纯在事后收赃,未参与事前通谋和盗窃实行等行为,不符合盗窃罪共犯的构成要件,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遇到涉及收赃及相关罪名认定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1.收赃人构成盗窃罪共犯需主客观条件同时满足。主观上,收赃人与盗窃实行犯要有共同故意,需事前通谋且对盗窃行为及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客观上,收赃人要实施与盗窃实行犯相互配合的行为,比如参与盗窃实行、提供帮助,或在盗窃后帮忙转移、销售赃物,且行为与盗窃结果有因果关系。
2.若收赃人仅事后收赃,未参与事前通谋和盗窃实行等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共犯,而是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为避免法律风险,相关人员应避免与盗窃实行犯事前通谋及配合实施盗窃行为。司法机关在认定时,要严格审查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精准区分盗窃罪共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法律分析:
(1)收赃人构成盗窃罪共犯,主观上要求与盗窃实行犯有共同故意。这意味着收赃人事前要和盗窃实行犯进行通谋,并且对盗窃行为及其结果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例如,知晓盗窃计划且默认其实施。
(2)客观方面,收赃人要实施与盗窃实行犯相互配合的行为。既可以直接参与盗窃实行,也能为盗窃提供帮助,像出谋划策、准备工具等;或者在盗窃完成后帮助转移、销售赃物,且该行为与盗窃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3)若只是单纯在事后收赃,没有参与事前通谋和盗窃实行等行为,那么不构成盗窃罪共犯,而是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提醒:判断收赃人是否构成盗窃罪共犯较复杂,不同情况对应法律后果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要判断收赃人是否构成盗窃罪共犯,需从主客观两方面审查。主观上,查看收赃人与盗窃实行犯有无事前通谋,是否对盗窃行为及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可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判断。
(二)客观上,审查收赃人是否实施了与盗窃实行犯相互配合的行为。如参与盗窃实行、提供帮助,或盗窃后帮助转移、销售赃物等。收集相关的行动轨迹、工具使用记录等证据。
(三)若收赃人仅是单纯事后收赃,未参与事前通谋和盗窃实行等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共犯,应考虑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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