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次诈骗数额通常要累计计算,以此准确认定犯罪危害程度与犯罪人刑事责任。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需分别处理。
2.若前后行为性质不同,即部分行为构成诈骗、部分不构成,仅累计构成诈骗的数额。
3.存在已受行政处罚的诈骗行为,通常不再重复累计到刑事诈骗数额中,不过可能作为量刑情节考量。
4.若部分诈骗行为已过追诉时效,该部分数额不计入累计范围。
建议司法人员在处理诈骗案件时,仔细甄别各种情况,精准累计诈骗数额。同时,相关部门可加强宣传,让公众了解多次诈骗数额累计计算的规则,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多次诈骗数额需累计计算,这有助于准确衡量犯罪行为危害与确定犯罪人刑事责任。
(2)当出现前后行为性质不同时,只将构成诈骗的行为数额累计,不构成诈骗的部分不参与累计。
(3)已受行政处罚的诈骗行为,一般不再重复累计到刑事诈骗数额中,但可能会作为量刑情节考量。
(4)若部分诈骗行为已过追诉时效,这部分数额不计入累计范围。
提醒:
遭遇诈骗应及时报案,保留证据。在认定诈骗数额时情况复杂,若涉及相关案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若涉及多次诈骗,首先要确认每次行为的性质,明确哪些构成诈骗,哪些不构成,只累计构成诈骗的数额。
(二)对于已受行政处罚的诈骗行为,不用将其数额重复累计到刑事诈骗数额里,但可留意其在量刑时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核查各次诈骗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已过时效的部分数额不进行累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多次诈骗数额一般累计计算,未经处理的诈骗数额都要累加。
2.若前后行为性质有别,只累计构成诈骗的数额。
3.已受行政处罚的诈骗行为,通常不再计入刑事诈骗数额,但会作为量刑参考。
4.已过追诉时效的诈骗行为,其数额不计入累计。累计数额能准确衡量犯罪危害和责任。
结论:
多次诈骗数额通常累计计算,但存在前后行为性质不同、已受行政处罚、部分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等情形时需分别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多次实施诈骗未经处理的,诈骗数额累计计算,这有利于准确认定犯罪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过,在不同情形下有特殊处理方式。若前后行为性质不同,只累计构成诈骗的数额;已受行政处罚的诈骗行为一般不重复累计到刑事诈骗数额中,但会作为量刑情节考量;部分诈骗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的,该部分数额不计入累计范围。了解这些规则,能让大家更清晰地认识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如果对诈骗数额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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