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断实际借款人是否构成债的加入,要结合具体情况。债的加入是第三人跟债权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对方,或表示愿意加入,债权人未拒绝。
2.若实际借款人有和原债务人一起偿债的表示,比如承诺还款或签三方偿债协议,且债权人接受,就构成债的加入,与原债务人连带偿债。
3.若实际借款人只用借款,无共同偿债意愿,就不构成债的加入,按和原债务人的约定担责。
结论:
实际借款人是否构成债的加入,要依据其是否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等具体情形判断,有则构成并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则不构成。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债的加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当实际借款人向债权人明确承诺还款,或与债权人、原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共同偿债且债权人接受,就表明其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此时构成债的加入,需和原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是实际借款人只是使用借款款项,没有共同偿债的意思表示,那就不构成债的加入,仅按照其与原债务人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若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涉及债的加入等债务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把握自身权益和义务。
1.判断实际借款人是否构成债的加入要结合具体情形。债的加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权人未明确拒绝。
2.若实际借款人有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比如向债权人明确承诺还款,或者和债权人、原债务人达成三方偿债协议且债权人接受,此时构成债的加入,要与原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若实际借款人只是使用借款款项,没有共同偿债的意思表示,就不构成债的加入,仅需按照与原债务人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债权人在借款活动中,应明确实际借款人的责任,要求有共同偿债意思表示的实际借款人以书面形式确认;实际借款人使用款项时,也应与原债务人明确自身责任范围。
法律分析:
(1)债的加入有明确的定义,即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且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2)当实际借款人有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像向债权人明确承诺还款,或者和债权人、原债务人达成三方共同偿债协议,并且债权人接受时,实际借款人构成债的加入,要和原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要是实际借款人仅仅是使用借款款项,并没有共同偿债的意思表示,那么就不构成债的加入,仅按照其与原债务人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提醒:判断实际借款人是否构成债的加入情况复杂,不同案情结果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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