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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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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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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工作诈骗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彭* 云南-临沧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05.14 22:49:01 359人阅读

介绍工作诈骗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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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在求职过程中要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承诺能轻松安排工作并收取费用的情况。对声称有内部渠道的要多方面核实其真实性,比如向相关正规机构咨询。
(二)如果遇到疑似介绍工作型诈骗,应及时收集证据,像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以便后续维权。
(三)发现被骗后,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警方的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5-05-15 05:0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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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工作型诈骗是以介绍工作之名行诈骗之实,认定条件如下:
-主观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编造不存在的工作机会骗钱。
-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如谎称有内部渠道安排工作或隐瞒自身无能力安排的事实。
-被害人因欺骗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像因相信能获工作而支付介绍费。
-诈骗数额达到当地诈骗罪标准,各地标准有别。
符合这些条件,可能构成介绍工作诈骗罪。

2025-05-15 04:0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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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以介绍工作为名,满足主观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且达到当地数额标准,可能构成介绍工作诈骗罪。
法律解析:介绍工作型诈骗的认定需从多方面考量。主观上,行为人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编造不存在的工作机会来骗钱,这就具备了诈骗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方面,虚构有内部渠道能安排工作或者隐瞒自身无安排工作能力的事实,属于典型的诈骗手段。当被害人因这些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如支付介绍费等,就满足了被害人处分财产这一条件。同时,诈骗数额需达到当地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不同地区标准有所不同。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才可能构成介绍工作诈骗罪。若遇到类似情况,难以判断是否构成诈骗,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5-15 02:49: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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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工作型诈骗是以介绍工作为幌子实施的诈骗行为。构成该类诈骗需具备主观、客观、被害人处分财产及数额标准四方面条件。主观上,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会编造不存在的工作机会骗钱;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如谎称有内部渠道安排工作;被害人基于欺骗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如支付介绍费;数额要达到当地诈骗罪标准,各地标准有别。

为避免此类诈骗,民众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轻易相信“内部渠道”等说辞。遇到需提前付费介绍工作的情况要保持警惕,仔细核实信息真实性。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和宣传,提高公众对该类诈骗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2025-05-15 00:5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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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观方面,介绍工作型诈骗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若编造子虚乌有的工作机会来骗取钱财,就体现了这种主观恶意。
(2)客观行为上,行为人会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例如宣称有内部渠道能安排工作,或者不告知自己根本没有安排工作的能力。
(3)被害人需基于行为人的欺骗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比如为了所谓的工作机会支付介绍费。
(4)数额方面要达到当地诈骗罪的标准,各地因经济等情况不同,标准也存在差异。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就可能构成介绍工作诈骗罪。

提醒:
在求职过程中,要警惕承诺高额回报却要求先付费的工作介绍。若遭遇类似情况且涉及财产损失,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05-14 23:24:5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介绍卖淫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二、立案标准(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综上所述,凡是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仅一次就构成了犯罪事实,如果一次只介绍了一人,那么也就是两次就构成了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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