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帮助犯要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考量,二者缺一不可。
法律解析:主观方面,帮助犯需明知他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还故意提供帮助,若因过失或不明知主犯行为违法则不构成。客观方面,帮助犯实施对该犯罪有辅助作用的行为,像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宣传推广、帮助转账结算等,虽不直接实施核心非法吸收行为,但推动犯罪完成,且帮助行为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会结合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若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案件中,不确定自身或他人是否构成帮助犯,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法律分析:
(1)主观方面,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帮助犯,要求其明知他人实施该犯罪行为还故意提供帮助。若只是因过失或不知主犯行为违法,不构成帮助犯。比如有人在不知情情况下为他人工作,未意识到工作涉及非法吸存,就不符合主观要件。
(2)客观方面,帮助犯实施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起辅助作用的行为,像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宣传推广、帮助转账结算等。这些行为虽非直接实施核心非法吸收行为,但推动犯罪完成。
(3)帮助行为与犯罪结果需存在因果关系,即帮助行为对危害结果有原因力。司法实践会结合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帮助犯。
提醒:若怀疑自身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帮助犯,应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分析风险。
1.主观认定:若要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帮助犯,主观上需明知他人在实施该犯罪行为,还故意提供帮助。若因过失或不知主犯违法,不构成帮助犯。
2.客观认定:客观上,要实施对该犯罪有辅助作用的行为,像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宣传、帮助转账等。虽非直接实施核心行为,但推动犯罪完成。
3.因果关系与判定:帮助行为和犯罪结果要有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会结合行为人作用、获利等情况综合判断。
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帮助犯要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考量。主观上,需明知他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仍故意提供帮助,过失或不明知主犯行为违法不构成帮助犯。客观上,实施了对犯罪起辅助作用的行为,像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宣传推广、帮助转账结算等,虽不直接实施核心非法吸收行为,但推动犯罪完成,且帮助行为与犯罪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司法机关应全面审查证据,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避免将过失行为认定为帮助犯。
2.对客观帮助行为进行严格界定,明确其对犯罪完成的推动作用。
3.综合考量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获利情况,确保准确认定帮助犯。
(一)主观方面,要仔细调查其与主犯的交流沟通情况,查看是否有相关聊天记录、通话内容等能证明其知晓主犯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若有证据显示其因误解或信息不足导致不明知主犯行为违法,则不宜认定为帮助犯。
(二)客观方面,对其实施的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收集其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宣传推广、帮助转账结算等行为的证据。分析这些行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完成的推动作用大小。
(三)审查因果关系,判断帮助行为是否是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之一。结合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获利情况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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