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后再次违约不一定构成拒执罪,关键看是否故意逃避法院生效判决义务且有履行能力。若和解协议纳入执行裁定后仍恶意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等,可能涉嫌拒执罪。具体情况需结合证据判断,建议带材料找我们律师分析是否有刑事追责空间,或通过民事执行恢复程序解决。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2025-05-11 22:14:43 回复
您好,关于执行和解后再次违约是否构成拒执罪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从法律实践来看,执行和解后再次违约通常不能直接认定为拒执罪。拒执罪主要针对的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同于法院的裁判文书。但需要注意几种特殊情况:1)如果法院已经将和解协议制作成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此时拒不履行可能构成拒执;2)如果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恶劣情节,即使是对和解协议的违约,也可能被追究拒执责任。建议您可以先收集对方违约的证据,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如果对方存在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关线索,由法院判断是否涉嫌拒执罪。具体到您的案件,还需要结合和解协议的内容、违约情节等进一步分析。如果需要更具体的法律意见,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当面咨询。
2025-05-10 06:26:25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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