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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扣押的车辆能拿出来吗

彭** 黑龙江-双鸭山 取保候审咨询 2025.05.06 05:35:38 404人阅读

取保候审扣押的车辆能拿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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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扣押的车辆能否拿回取决于其与案件的关联性。若车辆是作案工具,会被依法没收无法拿回;若与案件无关,则可拿回。

针对不同情况有相应解决办法:
1.车辆与案件无关时,可向采取扣押措施的司法机关提出返还申请并说明情况,司法机关在三日内核实后会按程序退还。
2.若司法机关认定车辆属于涉案财物,会依法处理,当事人无法拿回车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了解车辆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2025-05-06 11: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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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车辆被认定为作案工具时,按照法律规定会被依法没收,当事人无法拿回车辆。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犯罪行为相关物品的严肃处理。
(2)若车辆与案件无关,司法机关在扣押时应及时返还。并且对于查封、扣押且查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需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并退还。
(3)若车辆与案件无关,当事人可向采取扣押措施的司法机关提出返还申请并说明情况,经核实后司法机关会按程序退还。
(4)若司法机关认定车辆属于涉案财物,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则不能拿回。

提醒:在申请返还与案件无关的车辆时,要准备好能证明车辆与案件无关的相关材料。若对司法机关关于车辆的认定有异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5-06 10:07: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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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车辆是作案工具,无法拿回,因为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车辆会被依法没收。

(二)若车辆与案件无关,可向采取扣押措施的司法机关提出返还申请并说明情况,司法机关会在核实后按程序退还。司法机关需在查明车辆与案件无关后的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并退还。

(三)若司法机关认定车辆属于涉案财物,会按法律规定处理,此时不能拿回车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2025-05-06 09:04: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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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被扣押车辆能否拿回,有以下两种情况:
若车辆是作案工具,依法会被没收,无法拿回。
若车辆与案件无关,司法机关应及时返还。可向扣押的司法机关申请,说明情况,核实后按程序退还。若被认定为涉案财物,则按法律处理,不能拿回。

2025-05-06 08:0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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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取保候审扣押的车辆能否拿回取决于车辆是否与案件有关,与案件无关能拿回,是作案工具则不能拿回。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扣押的财物处理有明确要求。如果车辆是作案工具,会被依法没收,不能拿回。而当车辆与案件无关时,司法机关在扣押时就应及时返还,并且在查明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后的三日以内,要解除查封、扣押并予以退还。若车辆与案件无关,可向采取扣押措施的司法机关提出返还申请并说明情况,经核实后司法机关会按程序退还。若车辆被认定为涉案财物,司法机关会依法处理,无法拿回。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遇到车辆扣押及返还的相关问题,或对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况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5-06 06:17:5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取保候审扣押物品什么时候可以拿回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以上述规定,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要办案人员索要,对不属于案件物品拒不退还的,可以提出申诉和控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第一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对于取保候审扣押物品什么时候可以拿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以上述规定,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要办案人员索要,对不属于案件物品拒不退还的,可以提出申诉和控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第一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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