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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遗弃罪需要什么证据才能立案

颜* 天津-南开区 刑事自诉咨询 2025.05.05 03:44:20 334人阅读

自诉遗弃罪需要什么证据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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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自诉遗弃罪立案,需提供能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证明扶养义务、拒绝扶养、被遗弃人生活陷入困境的证据,且证据要真实、合法、关联。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在自诉遗弃罪时,证据是立案的关键。结婚证、户口本等能证明双方存在法律规定的扶养关系;证人证言、医院病历、聊天记录等可证实行为人拒绝扶养;生活贫困证明、居无定所证明等能体现被遗弃人因遗弃而生活陷入困境。只有收集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法院才会立案受理。如果在自诉遗弃罪过程中对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维护。

2025-05-05 09:0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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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遗弃罪立案需提供能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需提供证明行为人有扶养义务的证据,如结婚证、户口本,用以证实双方存在法定扶养关系。还需有证明行为人拒绝扶养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证明目睹不履行扶养行为;医院病历等材料,表明被扶养人因遗弃伤病未及时治疗;聊天记录等,体现行为人遗弃意思或拒绝扶养话语。同时,证明被遗弃人因遗弃生活陷入困境的证据也不可或缺,如生活贫困证明、居无定所证明等。

为使法院立案受理,收集证据时要确保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可按以下建议操作:
1.及时收集和保护证据,防止证据灭失。
2.确保证据来源合法,避免非法获取。
3.保证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证明犯罪事实。

2025-05-05 08:1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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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自诉遗弃罪立案需提供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扶养义务的证据很重要,如结婚证、户口本,它们能证实双方存在法定扶养关系,这是判定遗弃罪的基础。
(2)证明行为人拒绝扶养的证据同样关键。证人证言可证明目睹行为人不履行扶养行为;医院病历等材料能表明被扶养人因遗弃伤病未及时治疗;聊天记录等可体现行为人遗弃意思或拒绝扶养话语。
(3)证明被遗弃人因遗弃生活陷入困境的证据不可或缺,像生活贫困证明、居无定所证明等,能直观反映遗弃行为造成的后果。同时,收集的证据要满足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的要求,才利于法院立案。

提醒:
收集证据过程中要注意合法性,不同案件证据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5-05 07:59: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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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备证明扶养义务的证据,可收集结婚证、户口本等,以此证实双方存在法定扶养关系。

(二)收集证明拒绝扶养的证据,可找目睹行为人不履行扶养行为的证人提供证言;准备被扶养人因未得到及时治疗的医院病历、诊断证明等;提取体现行为人遗弃意思或拒绝扶养话语的聊天记录、短信等。

(三)获取证明被遗弃人生活陷入困境的证据,如生活贫困证明、居无定所证明等。

需注意收集的证据要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5-05-05 06:5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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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诉遗弃罪立案需提供能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扶养义务,可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
2.证明行为人拒绝扶养,可收集证人证言、医院病历、聊天记录等。
3.证明被遗弃人生活陷入困境,可提供生活贫困证明、居无定所证明等。
4.收集的证据要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法院才会立案受理。

2025-05-05 05:21:2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遗弃罪需要什么证据才可以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属于自诉案件,主要靠当事人自己收集证据。收集的相关证据应当形成证据链。证据主要包括:(1)遗弃者有义务、能力对被遗弃者进行抚养;(2)遗弃者在多长的时间内没有尽任何的抚养义务;(3)造成的后果。遗弃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有助于造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自子女出生就自然开始,是无条件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与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亦是如此,但这种抚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有要求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外孙子女有要求外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弟妹有要求兄姐抚养的权利。对另一方而吉,则有抚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指向的必须是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弟妹,没有生活能为的子女亦在此列。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在我国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抚养的权利,因此,形成了一种抚养和领受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狭义的扶养关系。大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至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亦是社会所赋予的义务,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自父母需要子女赡养之日起,这种义务就是无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的赡养义务,亦是如此。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亦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义务。但这种义务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因年老体弱或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或行动不便,需要人供养、照顾和关怀。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具体而言,所谓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生活供养、社会教养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在生活上的供养及精神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所谓扶养,是狭义的,专指夫妻之间生活上的供养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拒绝扶养”即是指行为人拒不履行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等等。具体表现为不提供扶助、离开被扶养人或把被扶养人置身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等。在行为内容上,拒绝扶养不仅指不提供经济供应,还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给予必需的生活照料。“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如儿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生活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法律不负有扶养义务的远亲属拒绝扶养的,不应认为是遗弃行为。但是,按照立法精神和道德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为负有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上不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抚养成人的人,对抚养人应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如老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助雇主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雇用一方言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关系,应予确认和保护。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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