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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不承认行贿是否构成包庇罪

唐* 浙江-丽水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04.28 05:00:48 373人阅读

行贿人不承认行贿是否构成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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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贿人不承认行贿通常不算包庇罪。包庇罪一般是行贿人之外的第三人,明知对方犯罪还作假证明包庇。

2.行贿人不承认行贿,是为逃避制裁隐瞒自身行为,属于对抗侦查、拒不认罪。

3.司法机关会综合证据认定行贿事实,证据充分时,即便行贿人不承认也可定罪。只有案外第三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罪行,才可能构成包庇罪。

2025-04-28 13:1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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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贿人不承认行贿通常不构成包庇罪。包庇罪主体多为行贿人之外的第三人,而行贿人不承认行贿是为逃避法律制裁隐瞒或否认自身行为,属于拒不认罪。
2.司法机关不会仅依据行贿人是否承认来判定,而是会综合其他证据认定行贿事实。若证据充分,即便行贿人不承认,也能依法定罪。
3.只有案外第三人出于包庇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行贿人罪行,才可能构成包庇罪。
建议行贿人主动认罪悔罪,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司法机关应加大证据收集力度,提高证据质量,以准确打击行贿犯罪。

2025-04-28 12:0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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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行贿人不承认行贿一般不构成包庇罪,而是属于拒不认罪。

法律解析:
包庇罪要求主体是行贿人之外的第三人,且是明知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行贿人不承认行贿是对自身行为的隐瞒否认,目的是逃避法律制裁,属于对抗侦查、拒不认罪的表现。司法机关不会仅依据行贿人的口供来认定事实,会综合其他证据判断。若证据充分,即便行贿人不承认,也能依法定罪。只有案外第三人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行贿人罪行,才可能构成包庇罪。若对行贿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4-28 10:2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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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行贿人不承认行贿通常不构成包庇罪。包庇罪的主体一般是行贿人之外的第三人,他们明知对方是犯罪之人,还为其作假证明包庇。
(2)行贿人不承认行贿,本质是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隐瞒或否认自身行为,这属于对抗侦查、拒不认罪的表现。
(3)司法机关认定行贿事实并非仅依靠行贿人供述,会综合其他证据。即便行贿人不承认,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行贿行为存在,仍可依法定罪。
(4)只有案外第三人出于包庇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行贿人罪行,才可能构成包庇罪。

提醒:行贿人应如实供述自身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否则即便不承认,有其他证据也会被定罪。若遇到复杂法律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4-28 08:2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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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行贿人不承认行贿的情况,司法机关应积极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如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通过证据链来认定行贿事实。
(二)若案外第三人有提供虚假证明掩盖行贿人罪行的嫌疑,司法机关要仔细审查其行为动机和证据真实性,判断是否构成包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025-04-28 06:52:5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窝藏、包庇罪的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本罪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不仅包括被宣告有罪的人还包括依法被追诉的人)。因此,窝藏、包庇一般的违法分子和已被免于刑罚处罚的人,不能构成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2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条规定扩大了包庇罪的对象,把一般违法的卖淫者、嫖娼者纳入了包庇的对象。2、窝藏、包庇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所谓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两类行为:(1)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如,把下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风声过后,为其出资人,让其远走高飞。(2)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应当指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与包庇犯罪分子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在确定具体犯罪行为的罪名时,可根据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来使用罪名。3、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4、窝藏、包庇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因此,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帮助,或者不了解事实而讲了客观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证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主流学说认为犯罪人的近亲属不能构成本罪)。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窝藏、包庇罪的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本罪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不仅包括被宣告有罪的人还包括依法被追诉的人)。因此,窝藏、包庇一般的违法分子和已被免于刑罚处罚的人,不能构成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2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条规定扩大了包庇罪的对象,把一般违法的卖淫者、嫖娼者纳入了包庇的对象。2、窝藏、包庇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所谓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两类行为:(1)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如,把下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风声过后,为其出资人,让其远走高飞。(2)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应当指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与包庇犯罪分子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在确定具体犯罪行为的罪名时,可根据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来使用罪名。3、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4、窝藏、包庇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因此,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帮助,或者不了解事实而讲了客观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证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主流学说认为犯罪人的近亲属不能构成本罪)。

您好,针对您的该怎样认定是否构成包庇罪问题解答如下,1、窝藏、包庇罪的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本罪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不仅包括被宣告有罪的人还包括依法被追诉的人)。因此,窝藏、包庇一般的违法分子和已被免于刑罚处罚的人,不能构成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2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条规定扩大了包庇罪的对象,把一般违法的卖淫者、嫖娼者纳入了包庇的对象。2、窝藏、包庇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所谓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两类行为:(1)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如,把下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风声过后,为其出资人,让其远走高飞。(2)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应当指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与包庇犯罪分子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在确定具体犯罪行为的罪名时,可根据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来使用罪名。3、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4、窝藏、包庇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因此,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帮助,或者不了解事实而讲了客观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证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主流学说认为犯罪人的近亲属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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