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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债务谁承担

彭** 浙江-宁波 公司债务咨询 2025.04.28 03:17:24 467人阅读

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债务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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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时一般以公司全部财产担责,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经合法清算仍资不抵债可申请破产。但股东滥用权利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时,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情况下以自身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当公司经合法清算后还是资不抵债,可走破产程序,由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并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然而,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财产相互独立,就要打破有限责任的限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您在公司债务处理方面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4-28 08:5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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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时,一般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责任,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公司合法清算后仍资不抵债可申请破产,破产程序中由管理人接管财产、清理债权债务并按法定顺序清偿。
2.但存在特殊情况,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这两类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为避免此类问题,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产独立清晰;监管部门加强对公司运营和股东行为的监督,打击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债权人在交易时要充分了解公司情况,做好风险评估。

2025-04-28 07:1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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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有限公司在资不抵债的常规情形下,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责任,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这体现了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保障了股东的投资风险可控。
(2)当公司经合法清算后仍资不抵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由管理人接管财产、清理债权债务并按法定顺序清偿,能使公司有序退出市场,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
(3)特殊情况下,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股东不当行为的约束。

提醒:股东应合法经营,避免滥用权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注意保持公司财产独立。若面临相关纠纷,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28 06:54: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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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正常情况下,资不抵债以全部财产担责,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此时股东做好配合清算工作,保障清算合法合规。
(二)公司经合法清算仍资不抵债,及时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让管理人接管财产并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避免债务进一步扩大。
(三)股东要杜绝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否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确保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保留好相关证据,否则也需对公司债务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04-28 06:12: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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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时,公司用全部财产偿还债务,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2.公司合法清算后仍资不抵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破产后,管理人接管财产、清理债权债务并按顺序偿债。
3.特殊情况,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或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04-28 04:49:5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如何认定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担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债务期限。1、担保法对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从该条的分析我们只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3、民法总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您好,关于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怎样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如何认定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担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债务期限。1、担保法对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从该条的分析我们只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3、民法总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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