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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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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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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盗窃数额是否累计入罪量刑标准

杜* 山东-滨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4.24 06:46:23 470人阅读

两次盗窃数额是否累计入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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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而言,两次盗窃数额累计后达到当地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即便未达多次盗窃(两年内三次以上)标准,只要累计数额达标也可入罪。如甲两次盗窃分别为1000元和1500元,当地标准2000元,累计2500元就构成盗窃罪。
2.然而,存在特殊情况。若两次盗窃间隔时间长、不具连续性等,司法机关不会简单累计数额入罪量刑,而是综合考量。
3.对于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证据及当地司法实践判断。对于公众,要明确盗窃违法,莫因单次数额小而心存侥幸,避免触犯法律。

2025-04-24 11: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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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两次盗窃数额累计达到当地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就会以盗窃罪定罪量刑。这是明确的法律认定规则,体现了对盗窃行为累计危害的考量。
(2)司法解释规定两年内三次以上盗窃属于多次盗窃,可认定为盗窃罪。即使只有两次盗窃,只要累计数额达标也能入罪。
(3)但存在特殊情况,若两次盗窃间隔时间长、不具有连续性等,司法机关不会单纯累计数额来定罪量刑,而是综合具体案件事实、证据和当地司法实践进行判断。

提醒:
在涉及盗窃相关行为时,不要简单认为未达单次入罪标准就无风险,累计数额同样可能构成犯罪。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大,建议咨询以准确分析。

2025-04-24 10:36: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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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实施两次盗窃行为的人,应清楚累计数额达到当地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就可能被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在行为前要考虑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除了看累计数额,对于两次盗窃间隔时间长、不具连续性等特殊情形要综合考量,不能仅依据累计数额简单入罪量刑。
(三)当事人若遇到此类情况,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以便司法机关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证据及当地司法实践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虽仅两次盗窃,但数额累计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的,也可认定为盗窃罪,但特殊情形需综合考量。

2025-04-24 10:28: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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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两次盗窃数额累计达到当地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按盗窃罪定罪量刑。多次盗窃(两年内三次以上)也可认定为盗窃罪,即便仅两次盗窃,累计数额达标同样入罪。

2.如甲两次分别盗窃1000元、1500元,当地标准2000元,累计2500元就构成犯罪。

3.若两次盗窃间隔长、无连续性等,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未必简单累计数额定罪,最终依具体案件和当地实践判断。

2025-04-24 10:05: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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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情况下,两次盗窃数额累计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应当以盗窃罪定罪量刑,但特殊情形下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多次盗窃(两年内三次以上盗窃)可认定为盗窃罪。对于仅两次盗窃的情况,若数额累计达到当地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也可认定构成盗窃罪。如甲两次盗窃分别为1000元和1500元,当地标准是2000元,累计2500元便构成盗窃罪。不过,若两次盗窃间隔时间长、不具连续性等,司法机关不会简单累计数额入罪量刑,而是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证据及当地司法实践判断。如果您在盗窃相关法律问题上存在疑问,或涉及此类案件,可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5-04-24 08:41:55 回复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十二)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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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金额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均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不强制要求单次达到,而是允许多起累积。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为盗窃罪的两个量化要件,互为补充。若金额达标或多次盗窃,均视为犯罪并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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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8 28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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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两次盗窃的数额是否进行累计判刑,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确定,如果两次盗窃的时间在一年之内的话,就应当累计具体所盗窃的数额来进行处罚。盗窃犯罪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最常见又非常复杂的一种犯罪类型。认定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一种方式是看盗窃行为的数额,另一种方式是看盗窃的次数。

    2024.08.23 53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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