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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开庭当天会判出结果吗

赵* 天津-静海区 刑事诉讼咨询 2025.04.22 05:59:58 496人阅读

危险驾驶罪开庭当天会判出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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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驾驶罪开庭当天未必出结果。法律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三个月。
2.若可能判死刑、有附带民事诉讼或特定情形,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需报最高法院批准。
3.司法中,案情简单、证据足的案件可能当庭宣判;有争议的,像需核实证据、事实认定有分歧,通常会择期宣判。

2025-04-22 10:3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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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危险驾驶罪开庭当天不一定会判出结果。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三个月。像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司法实际里,案情简单、证据充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法院或会当庭宣判;若案件存在争议,如证据需进一步核实、事实认定有分歧等,法院通常会择期宣判。因此,危险驾驶罪开庭当天的判决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您遇到危险驾驶罪相关的法律问题,或对判决流程有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4-22 09:16: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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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驾驶罪开庭当天不一定会出判决结果。法律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三个月。特殊情形经批准可延长。
2.在司法实践里,若危险驾驶罪案情简单、证据充分,法院可能当庭宣判。然而,若案件存在争议,像证据需进一步核实、事实认定有分歧等情况,法院往往会择期宣判。
3.对于当事人来说,需做好心理准备,无论当庭宣判还是择期宣判都有可能。在等待结果期间,要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审判,确保司法的公平与效率。

2025-04-22 08:25: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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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一般需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超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等特定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要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2)在司法实际里,危险驾驶罪若案情简单、证据充分,法院有可能当庭宣判。但要是案件存在争议,像证据需进一步核实、事实认定有分歧等,法院通常会择期宣判。所以,危险驾驶罪开庭当天不一定会有判决结果。

提醒:
危险驾驶罪判决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涉及此类案件,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2025-04-22 08:23: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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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审判期限规定,若开庭当天未出结果,耐心等待,一般法院会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超三个月。
(二)若涉及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等特定情形,案件审理时间可能延长,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要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三)若关心案件进展,可与法院保持适当沟通,了解案件所处阶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025-04-22 06:29:0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危险驾驶罪一般案情都是很简单的,绝大多数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期限是20天,所以,赠与案件移送到,大多数会在10天左右开庭审理。作为被告人,必须到庭接受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第一百八十六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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