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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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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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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怎么判

张* 江苏-无锡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4.22 04:12:27 451人阅读

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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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触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还会判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也会判罚金。
2.“情节严重”包括毁坏数量大、毁坏特别珍贵或有重大科研价值的保护植物等情况。
3.法院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4.涉嫌此罪的人要及时配合调查,可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维护自己权益。

2025-04-22 06:4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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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嫌疑人可委托律师维护权益。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明确的犯罪行为。对于一般情况,处罚相对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当出现非法毁坏数量较大,毁坏特别珍贵或具重大科研价值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情节严重”情形时,处罚加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司法实践里,法院量刑并非仅看罪名,还会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综合判断。如果有人涉嫌该罪,及时配合调查很重要,同时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遇到与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4-22 06:26: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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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量刑明确,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涵盖非法毁坏数量较大、毁坏特别珍贵或具重大科研价值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情形。
2.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量刑时会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3.若涉嫌此罪,嫌疑人要及时配合调查,可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并进行辩护,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既能体现对法律程序的尊重,也有助于保障嫌疑人在法律框架内的合法权益。

2025-04-22 05:5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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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有明确量刑标准,普通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包括非法毁坏数量较大,毁坏特别珍贵或有重大科研价值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情况。
(3)司法量刑并非单一考量,法院会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综合判断。
(4)当涉嫌此罪时,嫌疑人积极配合调查是正确做法,同时可委托律师,借助律师的专业知识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后果严重,若面临相关指控,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04-22 05:3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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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被认定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若情节一般,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罚;若属于“情节严重”情况,如毁坏数量较大、毁坏特别珍贵或具重大科研价值的植物等,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嫌疑人在涉嫌该罪时,要及时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这有助于司法程序顺利进行,也体现认罪态度。
(三)应尽快委托律师,律师能提供专业法律帮助,从法律角度进行辩护,最大程度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04-22 05:01:09 回复

对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区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界限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的客体要件不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和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其中不仅包括非法采伐的行为,还包括故意毁坏的行为,即使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的行为,如放火、爆炸等方法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情节是否严重;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则分别表现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采伐国有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的行为(此为盗伐林木的行为),和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有许可证,但不按照该许可证的要求而任意采伐的行为(此为溢伐林木的行为),其中,构成此两罪的要求具有“数量较大”的非法采伐行为。  (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和《国家珍贵树种名录》所列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对象则指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树木。  (二)区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犯罪客体不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森林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2)客观要件不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赏树木的行为,就可构成犯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除要求实施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外,还必须达到一定数额和情节,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3)犯罪对象不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对象仅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  (4)主体要件不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是该罪主体。

您好,针对您的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构成?问题解答如下,本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森林保护法规。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同时,国家还保护依法一切利用和经营管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义务。禁止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于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来伐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种支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对于未申请采伐证或虽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都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自然环境。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而不是指所有的珍贵野生植物及制品。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10条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该条例附录所载《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共罗列了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其中之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皆属本罪对象。10月林业部发布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并重新修订了《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将珍贵树种分为二级,一级37种;二级95种。凡载入林业部颁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树木皆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列入这两个名录的树木,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行为人购买植物及制品不构成本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没有地域限制。(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以何为目的,在所不问。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有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仅仅是为了搭建住宅而用,有的是为了采集标本科学研究而用,但无论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予收购的,主观上即存有故意。至于不知道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收购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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