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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确认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侯** 天津-北辰区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5.04.12 12:41:29 417人阅读

法院未确认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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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股东会决议内容和程序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自作出时即产生法律效力。像决议事项在股东会职权范围内,且召集程序、表决方式都合法合规,该决议对公司和股东具有约束力。
(2)若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此决议无效。
(3)当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在被法院撤销前,决议依然有效。所以对于法院未确认的股东会决议,不能简单判定其效力,需结合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综合判断。

提醒:
股东遇到股东会决议效力问题,应及时审查决议内容和程序。若有问题,要在规定期限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04-12 18:36: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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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股东会决议内容和程序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时,一般自作出时就有效,比如决议事项在股东会职权范围内,召集和表决程序都合法合规,此决议对公司和股东有约束力,可正常执行。
(二)若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该决议无效,公司不应执行此决议。
(三)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在被撤销前决议仍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五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2025-04-12 17:50: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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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决议效力不能仅因法院未确认就简单判定。若决议内容和程序符合法律与章程,自作出时通常有效,对公司和股东有约束力。

2.若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该决议无效;若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反规定或章程,股东可在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撤销前仍有效。

3.需结合决议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综合判断其效力。

2025-04-12 16:30: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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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未确认时,股东会决议效力不能简单判定,需结合内容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会决议内容和程序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一般自作出时就具有法律效力。像决议事项在股东会职权范围内,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合法合规,该决议对公司和股东均有约束力。但要是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那决议无效;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不过在被法院撤销前,决议依然有效。因此,不能直接认定法院未确认时股东会决议的效力状态。如果您在股东会决议效力方面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4-12 14:54: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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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决议效力不能仅因法院未确认就简单判定,需结合内容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综合判断。若股东会决议内容和程序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自作出时有效,对公司及股东有约束力。
2.若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决议无效。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撤销前决议仍有效。
3.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股东会的召集、表决等程序,确保决议内容合法合规。股东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关注股东会决议情况,发现问题在规定时间内维护自身权益。

2025-04-12 13:47:12 回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具体是怎样的?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作出认定。2、出资人虽未签署公司章程,但已经按协议实际出资,并被工商登记记载为股东,出资人主张不具有股东资格,要求收回出资的,不予支持。出资人按协议实际出资后,未签署公司章程,其出资额亦未构成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不予支持。3、股东名册记载之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未予记载,但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为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具有股东资格。4、股东与第三人约定该第三人无须出资,但可享受公司利润,第三人要求确认具有股东资格或要求公司支付利润的,不予支持。5、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增资,并与第三人签订增资协议收取股款后,拒不办理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该第三人申请解除增资协议,要求收回出资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应予支持。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与第三人签订增资协议收取股款,并办理了变更手续,该第三人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不予支持。6、当事人仅以股东瑕疵出资为由主张其不具备股东资格的,不予支持。7、股东请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公司拒绝办理,股东请求公司履行义务的,应予支持。8、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自己享有股东权利、承担投资风险的,该约定不得对抗公司。如果双方未约定股权归属、投资风险承担,且无法确认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的,按借贷关系处理。公司债权人依法向被工商登记记载为股东的名义出资人主张权利的,应予支持。实际出资人直接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的,其与名义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9、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自转让人或受让人将该事实通知公司之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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