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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属于行政诉讼吗

文* 湖北-黄石 其他侵权咨询 2025.04.06 15:34:24 409人阅读

拆迁安置属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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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安置纠纷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2.若纠纷由行政机关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行政行为引发,像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或强拆行为有意见,属行政诉讼范围,可走行政诉讼解决。

3.若纠纷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间,如拆迁双方就补偿协议履行有争议,一方觉得另一方未按约定补偿,属民事诉讼,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2025-04-06 19:42: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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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拆迁安置纠纷可能适用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法律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若纠纷源于行政机关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像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对强制拆迁行为有意见,此类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若纠纷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如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履行有争议,一方觉得另一方未按协议安置补偿,这种纠纷则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如果您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遇到纠纷,不确定适用哪种诉讼方式,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04-06 18:57: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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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纠纷可能适用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需视具体情况判定。当纠纷源于行政机关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像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或对行政机关强制拆迁行为有异议,就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在平等民事主体间,如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履行有争议,一方觉得另一方未按约定安置补偿,则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明确纠纷性质,确定是行政行为引发还是平等主体间的协议纠纷,以便选择正确的诉讼类型。
2.收集相关证据,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充足的证据是胜诉的关键。
3.可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建议和帮助,提高维权的成功率。

2025-04-06 17:5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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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拆迁安置纠纷的性质判断依据在于纠纷主体和引发原因。当纠纷源于行政机关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如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或对强制拆迁行为有异议,此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行使行政权力,与被征收人并非平等主体关系。
(2)若纠纷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围绕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履行产生争议,一方觉得另一方未按协议安置补偿,这就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因为协议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遵循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

提醒:
遇到拆迁安置纠纷时,需准确判断纠纷性质,选择正确诉讼途径。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06 16:1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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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因行政机关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纠纷,如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或对强制拆迁行为有异议,当事人应收集好相关证据,比如征收公告、补偿决定文件、强制拆迁现场照片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若纠纷在平等民事主体间产生,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安置补偿协议履行有争议,当事人要准备好协议文本及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这表明涉及行政机关相关征收补偿行为及协议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2025-04-06 16:12:0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安置官司如何进行行政诉讼问题解答如下,1、。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6个月内。2、审查受理。人民在收到状后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3、答辩。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4、开庭。宣读开庭秩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5、作出判决。6、上诉。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上诉。7、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8、判决或裁定。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销一身裁定、维持原判决或裁定、裁定发回重审。9、申诉。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人民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生活中常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反悔,或拆迁人未能及时支付补偿费的现象,由此才产生了“钉子户”、“”等热点话题。这里提醒各位读者,面对纠纷时一定要冷静处理,最好通过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法达成合意时,再在律师的帮助下采取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捍卫自己的家园。1、含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拆迁公告对于拆迁公告的可诉性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拆迁公告仅为政府某项区域性建设决定,无论形式还是内容,其只能归入抽象行政行为范畴,而不具可诉性。但如果拆迁公告中包含对特定对象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搬迁方法和某些限制性强制措施,被拆迁人认为公告的这些内容不合法则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应当受理。2、有关部门的强制拆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据此,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行为,属于政府的权限范围,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如果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或认为强制拆迁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据此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的裁决行为《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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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1 194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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