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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的范围包括什么

肖* 广东-江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咨询 2025.04.01 02:53:55 499人阅读

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的范围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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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来说,精神损失赔偿是不被支持的哦。附带民事诉讼主要负责物质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不在其范畴内呢。
2. 犯罪行为引发的间接损失,像因犯罪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等,通常是不予以赔偿的哦。
3. 与犯罪行为无关的损失,比如说被害人自身原有的疾病在犯罪过程中加重所产生的费用,除非能证明加重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否则不会赔偿。
4. 要是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损失呢,倘若被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没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超过时效的那部分损失,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哦。

2025-04-01 07:51: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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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哦。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是赔物质损失的,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不在其中。
2. 犯罪行为带来的间接损失呢,像因犯罪行为而失去未来可得利益之类的,一般是不赔的。
3. 那些和犯罪行为没关系的损失,比如被害人自身本来就有的疾病,在犯罪过程中加重了产生的费用,除非有证据能证明加重和犯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不然就不赔。
4. 超过诉讼时效的损失,如果被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没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超过时效的那部分损失,法院通常是不支持的。

2025-04-01 06:40: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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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常情况下,精神损失赔偿是不被支持的。附带民事诉讼主要聚焦于物质方面的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在其范畴内。这是因为法律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时,更侧重于对实际物质损失的弥补,以恢复被害人的经济状况。
2. 对于犯罪行为所引发的间接损失,比如因犯罪行为而丧失的未来可能获得的利益等,一般是不予赔偿的。这是由于间接损失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间接性,难以直接与犯罪行为建立紧密的因果关系。
3. 与犯罪行为无关的损失,例如被害人自身原本就有的疾病在犯罪过程中加重而产生的费用,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该加重与犯罪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是不会得到赔偿的。这是为了确保赔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将与犯罪行为无关的损失转嫁到犯罪人身上。
4.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损失,如果被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没有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对于超过时效的那部分损失,法院通常是不会予以支持的。这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时效性和秩序性,防止被害人长期不行使权利而影响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2025-04-01 04:58: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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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赔偿一般不被支持,附带民事诉讼主要针对物质损失;犯罪行为导致的间接损失一般不赔;与犯罪行为无关的损失,若无直接因果关系不予赔偿;超过诉讼时效的损失,未在法定时效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在遭遇犯罪行为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物质损失的凭证等,以便后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能有充分依据。对于可能存在的精神损失,可通过单独的民事诉讼途径寻求赔偿。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而无法获得法律支持。在判断损失是否与犯罪行为有关时,需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否则不能主张赔偿。

2025-04-01 04:13:25 回复

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4种:(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拓展资料:依据自诉案件的特征和有关法律规定,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是:1、自诉人符合自诉的主体条件。《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被害人对于自诉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害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3、案件属于法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4、被害人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5、受诉人民法院在地域上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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