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盗窃支票后直接支取现金,按支取现金数额认定盗窃数额。这是基于行为人的实际获利以及对被害人财产权益的侵害程度。行为人支取现金,就实实在在地使被害人失去了相应的财产,以此数额认定能准确反映犯罪行为的危害。
(2)盗窃后用支票购物等,以所购财物实际价值认定盗窃数额。行为人利用盗窃的支票获取财物,等同于非法占有了与财物价值对应的财产利益,财物的实际价值就是其盗窃行为的损害体现。
(3)支票未实际兑现或使用,一般难认定具体盗窃数额,常作量刑情节考虑。因为没有实际财产损失的量化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意图获取特定财物或款项价值的除外。
提醒:
涉及盗窃支票案件,注意保留支票使用及财产损失相关证据,以便准确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支票后直接支取现金,按照支取的现金数额来认定盗窃数额。因为行为人实实在在拿到了对应现金,让被害人遭受了相应财产损失。
(二)盗窃后用支票购物等,以所购财物实际价值确定盗窃数额。毕竟行为人借此非法占有了等同于财物价值的财产利益。
(三)支票未实际兑现或使用,若无实际财产损失量化依据,一般难定具体盗窃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量,综合评判社会危害性;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意图获取特定、明确财物或款项价值,可据此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盗窃支票后直接取现,按取现金额认定盗窃数额。毕竟行为人实实在在拿到对应现金,损害了被害人财产权益。
用盗窃的支票购物,以所购财物实际价值算盗窃数额。行为人借此非法占有了同等价值的财产利益。
支票没兑现或使用,一般难定具体数额,多作量刑参考。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明确目标价值,可据此认定,关键是结合实际情况精准判断。
结论:
盗窃支票的数额认定需根据支票实际使用情况及造成的财产损失区分认定,未实际兑现或使用的一般难认定具体数额,有特定意图等情况除外。
法律解析:
当盗窃支票后直接支取现金,按支取现金数额认定盗窃数额,因为这使行为人切实获得现金价值,损害了被害人财产权益。而盗窃后用支票购物,以所购财物实际价值认定,此时行为人非法占有了相当财物价值的利益。若支票未实际兑现或使用,缺乏财产损失量化依据,一般难以确定具体盗窃数额,多作为量刑情节,综合衡量社会危害性。但要是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有获取特定、明确价值财物或款项的意图,可据此认定。法律对于盗窃支票数额认定有着严谨细致的规定,以确保司法公平。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与盗窃支票数额认定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盗窃支票数额认定的确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核心在于依据支票的实际使用和造成的财产损失状况来确定盗窃数额。
首先,若盗窃后直接支取现金,按支取现金数额认定盗窃数额。因为行为人实实在在获得了对应现金价值,对被害人财产权益造成侵害。此时应全面收集支取现金的相关凭证等证据,准确核实金额。
其次,盗窃后用支票购物等,以所购财物实际价值认定。行为人借此非法占有了与财物价值相当的财产利益。需保留购物凭证、财物评估报告等,精确确定财物价值。
最后,支票未实际兑现或使用时,一般难认定具体数额,常作量刑情节。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意图获取特定、可明确的财物或款项价值,可依此认定。要深入调查行为人的主观意图,通过其言行、计划等方面的证据来精准认定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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