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清偿顺序遵循法定规则,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已登记抵押权与质权按登记、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留置权优先是因其常基于对担保物保管、加工等劳动付出而产生,赋予优先地位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与交易安全。
2.对于债权人而言,若想保障自身权益,在涉及担保物权时,若有留置权情况应积极主张,以确保优先受偿。
3.当设立抵押权或质权时,要及时完成登记或交付程序,使自身权利在时间顺序上占据优势,从而在清偿时能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
(1)留置权具有优先性。当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同时该动产又被留置时,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因为留置权常源于对担保物进行保管、加工等付出劳动,保障其优先地位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与交易安全。
(2)已登记抵押权与质权的顺序。若同一财产既设抵押权又设质权,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登记或交付在先的优先受偿。
提醒:在涉及担保物权时,债权人要关注不同担保物权设立的先后顺序以及是否登记、交付等情况,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同案情对应的担保物权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遇到涉及三种担保物权清偿顺序的情况,债权人首先要明确担保物的状态,判断是否存在留置情形。若有留置情况,留置权人可优先受偿。
(二)若不存在留置情况,对于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同一财产,债权人需核实抵押权登记时间和质权交付时间,登记或交付在先的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1.担保物权有三种,分别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它们的清偿顺序有规定。
2.留置权优先。同一动产先设抵押或质押,后被留置,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为留置权常因保管、加工担保物付出劳动产生,优先受偿可保障债权人权益和交易安全。
3.已登记抵押权和质权。同一财产同时设立二者,按登记、交付时间先后定清偿顺序,在先的优先。
结论:
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清偿顺序通常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抵押权和质权按登记、交付先后确定顺序。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一动产上已设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因为留置权往往是因对担保物进行保管、加工等付出劳动而产生,赋予其优先地位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若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登记或交付在先的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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