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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执行董事不能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原告应是符合条件的股东。股东代表诉讼是在公司权益受侵害且公司怠于起诉时,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进行的诉讼。依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经一定前置程序可提起该诉讼。执行董事即便身为股东,也是以股东身份而非执行董事身份作为原告,单纯的执行董事身份不符合该诉讼原告主体要求。
解决措施和建议:
1.若执行董事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需求,需先确认自身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及相应持股条件。
2.满足条件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025-03-25 11:5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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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股东代表诉讼有特定的适用情形,即公司合法权益受侵害且公司怠于起诉时,股东以自身名义为公司利益进行诉讼。
(2)该诉讼的原告主体有着严格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经一定前置程序,才具备原告资格。
(3)执行董事即便同时是股东,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也是以股东身份参与,单纯的执行董事身份不满足原告主体要求。
提醒:
若有股东代表诉讼相关需求,要确认自己是否符合原告主体资格,不同公司类型和持股情况要求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25 11:1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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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执行董事想参与股东代表诉讼,需确认自己是否具备股东身份,若具备,再看是否满足相应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作为股东可直接考虑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需确认自己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二)满足股东身份和持股条件后,要遵循一定前置程序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03-25 10:46: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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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权益受损且公司不起诉时,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原告需是符合条件的股东,通常执行董事不能当原告。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完成前置程序可起诉。
3.即便执行董事是股东,也得以股东身份起诉,单纯执行董事身份不符原告主体要求。
2025-03-25 10:2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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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通常,执行董事不能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需以符合条件的股东身份才能提起。
法律解析:
股东代表诉讼是在公司合法权益受侵害且公司怠于起诉时,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发起的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完成一定前置程序后可提起该诉讼。原告主体要求是符合条件的股东,执行董事若想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以股东身份,单纯的执行董事身份不符合要求。若你在股东代表诉讼或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惑,可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25 09:29: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