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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王** 江苏-沭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3.20 12:34:04 330人阅读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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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体条件:共同犯罪要求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只有满足该主体条件,才具备构成共同犯罪的基础。

(2)客观方面:各犯罪人要有共同犯罪行为,这些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目标,相互联系、配合,形成有机犯罪活动整体。像实行、教唆、帮助等行为,都可能成为共同犯罪行为的一部分。

(3)主观方面:各犯罪人须有共同犯罪故意,都认识到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危害社会,且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若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则不符合共同犯罪要求。

提醒:在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时,要全面考量主体、客观和主观方面。不同案情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3-20 16:0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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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判断是否为共同犯罪时,要仔细审查主体资格。确认参与犯罪的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可以通过查看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精神状态鉴定等资料来核实。
(二)对于客观方面,分析各行为人行为间的关联性。看是否都朝着同一犯罪目标,有无相互配合。像有分工实施犯罪的情况,要判断各行为是否构成有机整体。
(三)主观方面,考察各犯罪人的主观故意。通过行为人的交流记录、以往表现等判断是否都认识到共同犯罪危害及对结果的态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025-03-20 15:35: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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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共同犯罪需符合以下条件:
主体方面,需两个及以上达到责任年龄、有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像两个具备能力的人一起实施犯罪,就符合主体要求。

客观方面,犯罪人要有共同行为。他们的行为都针对同一目标,相互配合形成整体,包括实行、教唆、帮助等行为。如甲盗窃,乙望风,共同完成盗窃。

主观方面,要有共同故意。都知道与他人犯罪会危害社会,且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一方故意一方过失不构成。满足这些,才构成共同犯罪。

2025-03-20 15:28: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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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定共同犯罪需主体为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客观上各犯罪人有共同犯罪行为,主观上各犯罪人有共同犯罪故意,三者同时满足才能认定。
法律解析:
从法律规定来看,共同犯罪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标准。主体方面,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参与,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这确保了犯罪主体具备对自己行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客观方面,各犯罪人的行为需指向同一目标并相互配合,像盗窃案件例子中,实行者与望风者的行为共同促成犯罪完成,这种协作是共同犯罪的重要表现。主观方面,共同犯罪故意是关键,要求各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会带来危害结果且有相应态度,一方故意一方过失不符合要求。在实际生活中,涉及犯罪行为认定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要严格依据这些条件判断。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与共同犯罪认定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20 15:13: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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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共同犯罪需同时具备主体、客观和主观三方面条件。主体上,需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像两人共同犯罪且都符合责任能力要求,就满足主体条件。

客观方面,各犯罪人要有共同犯罪行为,这些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目标,相互联系、配合,形成有机整体,涵盖实行、教唆、帮助等行为。例如甲盗窃、乙望风,共同促成盗窃完成。

主观方面,各犯罪人要有共同犯罪故意,都认识到与他人共同犯罪会危害社会,且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若一方故意、另一方过失,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为准确认定共同犯罪,司法人员应仔细审查主体资格,分析行为关联性和主观故意,确保不枉不纵。

2025-03-20 13:56:14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不构成共犯处理的种情形(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即二个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2)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即一个为故意犯罪,一个为过失犯罪,两个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3)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为的故意,乙为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虽然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当然,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罪的共犯。(4)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的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负故意罪(既遂)的刑事责任。(5)实行过限行为即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犯。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理论上称之为“实行过限”。(6)“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犯处理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一危害结果,但双方没有犯意联系,一方知道对方的行为与性质,但对方却对此不知,双方的犯意联络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片面共犯”是否作为共同犯罪处理,理论上尚有争议,我国刑法中处于通说地位的是“否定说”,即“片面共犯”情形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7)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

共同犯罪的认定如何准确的认定共同犯罪,必须准确地把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与单独共同行为一样,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共同行为构成为前提,即“二人以上”必须是符合共同行为主体要件的人:“共同故意”必须是符合某种共同行为主观要件的故意:“共同行为”必须是符合某种共同行为客观要件的行为;如此等等。如果其中之一不符合共同行为构成要件,就不是共同行为行为,也就无所谓共同犯罪了。所以,从共同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上说,共同犯罪并没有什么特殊性;共同犯罪的特殊性,表现在各个行为人的共同行为故意与共同行为行为的“共同”这一点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一、必须二人以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单独共同行为的主体,同样也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因此,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一个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唆使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共同行为的,也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对这种情况,认为教唆者是在把他人当工具使用,属于间接实行犯。单位共同行为,虽然也可能有很多单位成员参与,但是此时是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出现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因此,对于一个单位共同行为主体有数个责任人承担单位共同行为刑事责任的,只需要根据个人的罪责承担刑事责任。单位共同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可能有:(1)二人以上的单位共同犯罪;(2)一个单位和一个自然人共同行为。二、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对该罪都有故意。第二层意思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意思联络,意识到了在协同共同行为。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必须具备两层意思,才认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相同的共同行为故意,则指各共犯人均对同一罪或几个罪持有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就故意的形式而言,双方均为直接故意、双方均为间接故意以及一方为直接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时,只要是同一共同行为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体内容来说,只要求各共犯人具有法定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共同行为,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但是,通常这只是针对共同实行犯即共同正犯而言的。对于帮助犯而言,片面的共犯是可以成立的。例如,甲某知道乙某要谋杀丙某,同时自己也忌恨丙某,希望能借乙某之手杀死丙某。因此主动提出把自己的猎枪借给乙某打猎。乙某使用甲某的猎枪将丙某杀死。乙某不知甲某借枪的真实意图,就乙某而言,不存在与甲某构成共犯的问题,但是,甲某有意帮助乙某杀人,可以构成甲某的共犯(帮助犯)。对甲某可以按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定罪处罚。此外,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车主、乘客、单位的主管人员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里承认过失共同行为共犯的存在,只能作为一种特例来掌握。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是在事先,即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在事中即在共同行为过程中,这被称为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但是,如果是在共同行为既遂以后才知道共同行为人的共同行为事实的,并表示赞同的,不认为共犯。此外,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方式没有特殊的限制。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可以是通过语言、文字表达,也可以通过身体姿势、面部表情、眼神等表达。三、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这里所称的共同犯罪行为是广义的,既包括实行行为,也包括组织、教唆、帮助、共谋行为。按照分工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承担实行行为的人,叫做实行犯;没有亲自实行共同行为而仅承担帮助行为的人,叫做帮助犯;仅有教唆行为的人,叫做教唆犯。因此,教唆犯、帮助犯通常是对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进行教唆、帮助。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共同作用,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作为;二是共同不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不作为。因此;在有共谋的情况下,不作为也认为有共同犯罪的行为。而“共谋”却未参与实行的人是否成立共犯呢这涉及到共谋的理解,换言之要看是怎样共谋的,我认为有共谋就是以认定具有共犯的行为与故意,可以成立共犯。有共谋而未参与共同行为实行的,有3种可能:一是由他人代劳,不必事必躬亲。如一些有组织共同行为的领导或骨干参与共谋但不亲自出马。二是遭遇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没有参与实行。三是自动放弃。这三种情况的“共谋”虽未参与实行,也可成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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