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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人身伤害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李* 广东-汕尾 人身侵权咨询 2025.03.19 13:50:07 399人阅读

确定人身伤害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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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人身伤害鉴定常见有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适用不同案件,需专业机构依相应标准进行,当事人应提供完整材料。
法律解析:
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是人身伤害鉴定中的常见类型。伤情鉴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划分重伤、轻伤、轻微伤,考量因素全面,主要用于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伤残鉴定衡量致残程度,分十个等级,用于民事赔偿案件。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鉴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这两类鉴定都需专业机构和人员,依据医院诊断、病历资料、影像检查等进行。当事人及时、完整提供材料,才能保证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如果大家在人身伤害鉴定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以提供更详细的解答。

2025-03-19 17:0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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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身伤害鉴定分伤情和伤残两类。伤情鉴定确定伤害程度,有重伤、轻伤、轻微伤,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判定,综合考量损伤及后遗症等,用于刑事案件量刑。

2. 伤残鉴定衡量致残程度,分十个等级,用于民事赔偿。交通事故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 鉴定要由专业人员和机构进行,依据医院诊断等资料。当事人需及时完整提供材料,保障鉴定准确公正。

2025-03-19 16:19: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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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身伤害鉴定标准有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两类。伤情鉴定用于确定伤害程度,分重伤、轻伤、轻微伤,适用于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伤残鉴定衡量因伤致残程度,分十个等级,适用于民事赔偿案件。
2. 伤情鉴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综合考量损伤当时伤情及并发症、后遗症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则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 鉴定需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依靠医院诊断、病历资料、影像检查等。当事人应及时、完整提供材料,保障鉴定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建议当事人遭遇人身伤害后,尽快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所需鉴定类型,按要求准备材料,积极配合鉴定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19 16:16: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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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人身伤害鉴定分为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伤情鉴定旨在确定伤害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综合考量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并发症、后遗症等因素,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伤残鉴定用于衡量因伤致残程度,分为十个等级,适用于民事赔偿案件。其中,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则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鉴定需由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依靠医院诊断、病历资料、影像检查等。当事人及时、完整提供材料,能保障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提醒:进行人身伤害鉴定时,务必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不同案件适用的鉴定标准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针对性分析。

2025-03-19 15:01: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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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鉴定类型和适用场景
若涉及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需进行伤情鉴定;若为民事赔偿案件,则进行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二)及时完整提供材料
当事人应及时、完整地向专业鉴定机构提供医院诊断、病历资料、影像检查等材料,保障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选择专业机构和人员
务必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可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2025-03-19 14:59:2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如何确定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害案件时常发生,但是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却成为一件颇具争议的事情,因为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存在的分歧,存在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人身纠纷,是基层受理比较多的一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这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准绳,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但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绝大部分都涉及到伤残鉴定。目前,各地适用的标准不一,同样的伤残状况,因适用标准不一样,鉴定出的伤残等级差别很大,判决的赔偿金也差别很大,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评残标准进行探讨。一、现状我国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目前没有全国的统一的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标准,最高人民以及各省、市高级人民不得已制定了一些评残标准,但由于不是标准计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这些标准只能内部掌握使用,对社会没有约束力。而法医鉴定机构不归管理,他只认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标准。有的也采取了变通的办法,委托的鉴定,按指定的标准进行评残,这就是系统制定的评残标准还能发挥作用的原因。2004年最高人民想统一全国法制,制定了《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草案,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未联署,至今未发布。因此,目前全国范围内,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由于标准不一,仍处于混乱状况。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致残等级分级(2006)》进行评定。(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进行评定。(三)、根据指定的标准进行评定。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5.《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您好,关于要如何确定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如何确定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害案件时常发生,但是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却成为一件颇具争议的事情,因为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存在的分歧,存在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人身纠纷,是基层受理比较多的一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这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准绳,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但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绝大部分都涉及到伤残鉴定。目前,各地适用的标准不一,同样的伤残状况,因适用标准不一样,鉴定出的伤残等级差别很大,判决的赔偿金也差别很大,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评残标准进行探讨。一、现状我国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目前没有全国的统一的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标准,最高人民以及各省、市高级人民不得已制定了一些评残标准,但由于不是标准计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这些标准只能内部掌握使用,对社会没有约束力。而法医鉴定机构不归管理,他只认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标准。有的也采取了变通的办法,委托的鉴定,按指定的标准进行评残,这就是系统制定的评残标准还能发挥作用的原因。2004年最高人民想统一全国法制,制定了《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草案,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未联署,至今未发布。因此,目前全国范围内,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由于标准不一,仍处于混乱状况。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致残等级分级(2006)》进行评定。(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进行评定。(三)、根据指定的标准进行评定。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5.《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对于应该如何确定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如何确定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害案件时常发生,但是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却成为一件颇具争议的事情,因为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存在的分歧,存在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人身纠纷,是基层受理比较多的一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这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准绳,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但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绝大部分都涉及到伤残鉴定。目前,各地适用的标准不一,同样的伤残状况,因适用标准不一样,鉴定出的伤残等级差别很大,判决的赔偿金也差别很大,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评残标准进行探讨。一、现状我国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目前没有全国的统一的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标准,最高人民以及各省、市高级人民不得已制定了一些评残标准,但由于不是标准计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这些标准只能内部掌握使用,对社会没有约束力。而法医鉴定机构不归管理,他只认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标准。有的也采取了变通的办法,委托的鉴定,按指定的标准进行评残,这就是系统制定的评残标准还能发挥作用的原因。2004年最高人民想统一全国法制,制定了《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草案,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未联署,至今未发布。因此,目前全国范围内,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由于标准不一,仍处于混乱状况。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致残等级分级(2006)》进行评定。(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进行评定。(三)、根据指定的标准进行评定。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5.《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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