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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就是不陪钱,是我的车两个月还没提出来,请问有什么办法解决?

pub****818 山东-临沂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5.03.18 15:22:02 302人阅读

对方全责,就是不陪钱,是我的车两个月还没提出来,请问有什么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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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509326条

可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可申请财产保全。

2025-03-30 02:5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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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490107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山东-临沂 咨询解答:5776条

具体什么问题请详细说明

2025-03-24 07:34: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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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临沂 咨询解答:43117条

你好,协议不成,及时起诉,对方不保全就可以提车

2025-03-18 23:10:07 回复
地区:山东-临沂 咨询解答:1638条

优先协商解决,果断起诉,保留证据

2025-03-18 16:2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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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A

2025-03-18 16:0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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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具体说明一下您的情况以便于更好的了解分析案情。

2025-03-18 15:45:09 回复
地区:山东-临沂 咨询解答:526条

你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2025-03-18 15:4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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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可以申请房屋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就是将异议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亦即登记的公信力被暂时中断。由于异议登记使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行使处分权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异议登记的目的是对真正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保护。然而,“异议登记虽然可以对真正权利人提供保护。但这种保护应当是临时性的。因为它同时也给不动产物权交易造成了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为使得不动产物权的不稳定状态早日恢复正常,法律必须对异议登记的有效期间做出限制”。因此,《物权法》在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异议登记失效”。由此可见,异议登记制度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的同时,也敦促异议登记申请人积极地行使权利。异议登记申请人如果不在规定期间向人民提讼,说明申请人并不积极地行使权利。也违背了《物权法》规定异议登记的目的。申请人并非不积极地行使权利。且《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此做出了完全相同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只是规定了:对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予受理。而对已经向人民提讼的,并未做出限制。一些业内人士担心:今后诉讼当事人可以不再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而改为异议登记。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不动产被人民法院查封以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就不能再处分该不动产而异议登记则并不是不能处分,在登记申请人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做出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后。仍然可以处分。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当事人是否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是由其自主决定的事。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后,认为采用异议登记难以控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的,就会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如果认为提出异议登记就能够保护其不动产权利的,就毋须申请财产保全。因此,在没有新的不同的规定前,判决已经生效的,当事人如果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可以受理。

您好,针对您的对案外人提财产保全异议应如何解决问题解答如下,1、诉讼中财产保全,是诉讼当事人为了自己将来的生效判决权益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一项保障措施。由于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要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只要提交了书面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了相应的担保及提交了相关证据,都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限于本案争议的财产或被申请人的财产,但在具体生活中,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很多财产涉及到连续买卖或合同价款已履行,但过户登记手续未办理等现象。《民诉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诉意见》第110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于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这就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诉讼中财产保全异议的处理规定,并未涉及到案外人的相关权利,实践中各地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2、人民执行工作执行的依据和范围,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包括财产保全裁定,审判庭承办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就是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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