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抵押登记制度,就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签定的同时,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立即生成预抵押登记,以排斥第三人对房产的行使权利。
2、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3、房贷预抵押登记应准备的材料有:购房合同、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开发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购房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契税完税证明。
您好,帮您了解的,对于预抵押合同有如下: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合同是单务合同。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按抵物不同,抵押可分为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
该财产称之为抵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抵人,享有抵权的人称之为抵权人。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抵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抵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抵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抵权分为动产抵权和权利抵权两种。动产抵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抵权权利抵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抵权。
动产抵押的抵权人因保管抵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抵物时,出抵人可以要求抵权人将抵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抵物,而抵权人则可以要求出抵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抵不提供的,抵权人可以对抵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抵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抵权人对权利抵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抵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抵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抵的,出抵人与抵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抵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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