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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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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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已实施销售假药行为后终止的情况,如果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会被认定构成销售假药罪既遂。遇到这种情况,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如实供述情况。
(二)若主动终止销售假药,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如配合调查、召回假药、降低危害后果等,这样在量刑时可争取从轻处罚。
(三)若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虽不认定为犯罪,但要接受《药品管理法》等规定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依法履行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 终止销售假药的定罪要结合具体情况。若已售假药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便中途终止,也构成销售假药罪既遂。
2. 销售假药属行为犯,实施该行为就构成犯罪。但主动终止销售,量刑时可从轻。如销售者发现假药后停售、配合调查、召回药品,法院会酌情轻判。
3. 未造成实际危害、情节轻微的,可不认定犯罪,但要依《药品管理法》等给予行政处罚。
结论:
终止销售假药行为是否定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既遂,未造成实际危害且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认定犯罪,主动终止销售可从轻量刑。
法律解析:
销售假药罪属于行为犯,实施销售假药行为即构成犯罪。若已实施销售,即便中途终止,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构成销售假药罪既遂。然而,若销售者主动终止销售假药,像发现假药后主动停售,积极配合调查、召回假药以降低危害后果,法院量刑时会将此作为从轻情节考量。要是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可不认定为犯罪,但需依据《药品管理法》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您遇到关于销售假药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对自身情况是否涉及法律责任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 终止销售假药行为定罪依具体情形判断。实施销售假药行为后中途终止,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销售假药罪既遂,因该罪是行为犯,实施销售行为即构成犯罪。
2. 主动终止销售假药在量刑时可从轻考量。如销售者发现假药后主动停售,积极配合调查、召回药品、降低危害,法院量刑会酌情从轻。
3. 若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定为犯罪,但要依据《药品管理法》等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销售者加强药品质量把控,发现假药及时停止销售并主动处理。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力度,打击销售假药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法律分析:
(1)终止销售假药行为定罪复杂,若已实施销售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便中途终止,也构成销售假药罪既遂。这体现该罪对危害人体健康风险的严格规制。
(2)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实施销售行为即构成犯罪。不过主动终止销售在量刑时是从轻情节,像销售者发现假药后主动停售、配合调查、召回药品降低危害,法院会酌情从轻。
(3)若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定为犯罪,但要依据相关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提醒:销售假药是严重违法行为,无论是否终止,都可能面临法律责任。若涉及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准确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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