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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如何认定盗窃金额

杨* 江苏-泰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3.16 11:56:28 417人阅读

公安如何认定盗窃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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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认定盗窃金额规则如下:
有有效价格证明的被盗财物,按证明认定。无证明或数额不合理,则委托评估。
财物无法追缴或难寻原物,结合证人证言、供述及市场价格认定。
盗窃外币按盗窃时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盗接通信线路等按合法用户支付费用认定。
获取网络虚拟财产按相关市场交易价格认定。

2025-03-16 16:5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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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公安认定盗窃金额有多种规则,依据财物情况不同分别按有效价格证明、评估、结合证据与市场价格、汇率折算、合法用户支付费用、市场交易价格等方式认定。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认定盗窃金额时,如果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就按此证明认定;若没有有效价格证明或价格证明认定数额不合理,要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当被盗财物无法追缴或难以找到原物时,可结合证据和市场价格认定。盗窃外币按特定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盗接通信线路等按合法用户支付费用认定,获取网络虚拟财产按相关市场交易价格认定。了解这些规则能让大家知晓公安认定盗窃金额的依据。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与盗窃金额认定相关的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帮助。

2025-03-16 15:3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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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安认定盗窃金额时,若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以该证明为准。如购买商品的正规发票可直接作为认定依据。

(2)没有有效价格证明或价格证明认定数额不合理的,需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保金额认定的科学性。

(3)被盗财物无法追缴或难以找到原物时,结合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及市场价格综合认定,使金额认定更贴合实际。

(4)盗窃外币按盗窃时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保障金额认定的准确性。

(5)盗接通信线路等按合法用户支付费用认定数额,明确此类盗窃的金额计算方式。

(6)获取网络虚拟财产按相关市场交易价格认定,适应网络时代的盗窃情形。

提醒:不同盗窃情形认定金额方式有别,若涉及盗窃案件,建议咨询以获得准确法律分析。

2025-03-16 14:4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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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有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可直接依此认定盗窃金额,所以要尽量保管好与被盗财物价值相关的票据等有效价格证明。
(二)没有有效价格证明或价格证明认定数额不合理时,要配合公安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会依据专业方法确定财物价值。
(三)当被盗财物无法追缴或难寻原物,要积极提供证人证言等证据帮助公安结合市场价格认定金额,自己也可留意收集相关线索。
(四)盗窃外币按盗窃时相关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中间价折算,可自行关注当时的汇率信息作为参考。
(五)使用盗接的通信设备设施,公安按合法用户支付费用认定数额,合法用户要保留好费用支付凭证。
(六)获取网络虚拟财产,可查找相关市场交易价格协助认定金额,多留意同类型虚拟财产的交易情况。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2025-03-16 13:5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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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安认定盗窃金额方式多样且合理。对于有有效价格证明的被盗财物,依证明认定;无有效证明或价格不合理时,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2. 当被盗财物无法追缴或难寻原物,结合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与市场价格综合认定。盗窃外币按盗窃时人民币对该货币中间价折算。盗接通信线路等按合法用户支付费用认定数额。获取网络虚拟财产按相关市场交易价格认定。
3. 为确保认定准确,公安应加强专业培训,提升对各类财物价格认定能力。严格规范评估机构选择流程,保证评估公正。收集证据时全面细致,让证人证言和嫌疑人供述更具可靠性。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等新类型盗窃,及时关注市场动态,建立科学认定标准。

2025-03-16 12:43:4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安怎么认定盗窃金额问题解答如下,公安怎样认定盗窃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7.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8.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您好,针对您的公安如何认定盗窃金额问题解答如下,公安怎样认定盗窃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7.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8.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您好,关于公安应该如何认定盗窃金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公安怎样认定盗窃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7.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8.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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