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对债务人的有偿转让行为可行使撤销权。若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担保,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2.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指转让价低于交易地指导价或市场价的 70%,“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指高于 30%。
3. 符合条件时,债权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 1 年内可行使撤销权。
结论:
债权人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担保,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时,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可行使该权利。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当债务人实施如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同时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种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利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这里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通常指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指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三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恶意减少自身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果您在债权债务关系中遇到类似问题,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法律分析: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有偿转让行为可行使撤销权,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如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
(2)“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有明确界定,即转让价格低于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或高于百分之三十。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提醒:
债权人遇到类似情况要及时关注价格是否合理,留意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行为,且影响自身债权实现,同时债务人相对人知情时,要及时收集证据,像交易合同、转账记录、市场价格证明等。
(二)计算转让价格是否符合“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标准,若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或高于百分之三十,就可能满足条件。
(三)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有偿转让行为,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行使撤销权。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时,债权人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指转让价格不到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指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三十。
为保障自身权益,债权人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财产交易情况,及时察觉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二是一旦发现符合撤销权行使条件的情形,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尽快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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