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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孩子医疗事故孩子没了赔多少钱

李* 黑龙江-七台河 医疗事故赔偿咨询 2025.03.14 10:55:49 315人阅读

生孩子医疗事故孩子没了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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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孩子因医疗事故致孩子没了,赔偿金额确定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

确定赔偿金额,首先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事故等级和医院责任程度,医院责任程度与赔偿比例成正比。赔偿金额计算中,医疗费按实际费用算,误工费依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等因素计算,还可能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赔偿数额受地区经济水平、案件具体情况影响,需结合实际证据和鉴定结果计算。
1. 可先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
2. 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025-03-14 15:21: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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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确定生孩子时因医疗事故致孩子没了的赔偿金额,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能明确事故等级和医院责任程度,医院责任程度不同,赔偿比例也不同,如主要责任赔偿比例高,次要责任则相应降低。
(2)赔偿项目众多,医疗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残疾生活补助费要依据伤残等级等因素计算;此外还可能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赔偿数额受地区经济水平和案件具体情况影响,需结合实际证据和鉴定结果来计算。解决途径上,建议先与医院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提醒:
处理此类案件需注意收集保留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大,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3-14 14:3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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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事故等级和医院责任程度,这是确定赔偿比例的关键。若医院负主要责任,赔偿比例高;次要责任则赔偿比例降低。
(二)分别计算各项赔偿金额。医疗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算;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残疾生活补助费依伤残等级等因素计算。
(三)考虑可能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赔偿项目。
(四)结合地区经济水平和案件具体情况,依据实际证据和鉴定结果计算赔偿数额。
(五)先尝试与医院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5-03-14 14:2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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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确定生孩子时因医疗事故致孩子没了的赔偿金额,要考虑多方面因素。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等。
2. 先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事故等级和医院责任程度。医院主责,赔偿比例高;次责则低。
3. 赔偿金额计算:医疗费按实际费用,误工费看误工时间和收入,残疾生活补助费依伤残等级等。还可能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4. 具体数额因地区、案件情况而异,结合证据和鉴定算。可先与医院协商,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2025-03-14 13:3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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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生孩子时因医疗事故致孩子没了,赔偿金额需多方面考量,要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结合实际证据和鉴定结果计算,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医疗法规,确定此类赔偿金额时,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很关键,它能明确事故等级和医院责任程度,医院责任不同,赔偿比例也不同。赔偿金额计算各有标准,医疗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误工费依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残疾生活补助费考虑伤残等级等。同时,还可能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且,具体赔偿数额受地区经济水平和案件具体情况影响。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建议先与医院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果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还有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14 12:43:1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既不是医患双方决也不是决定,而是经当地医学会鉴定确认。根据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并非所有发生的不良后果都属于医疗事故。这是因为人类的单个生命有其生老病死的不可逆转的规律性,加上目前医学对疾病的认知的局限性,或者患者自身的原因,在医疗过程中,有些不良后果是难以避免的。比如,由于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等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的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医院的免责条款。即在上述情况下导致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不得以医疗事故为由向医院寻求赔偿。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急救状况在患者生命危急的情况下,“两害相权取其轻”。如,医生对创伤严重的患者,为抢救其生命采取截肢手术或其他紧急措施,由此产生不良后果,不应追究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二)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也即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患者死亡、伤残、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者技术过失直接造成,而是因为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是根据实际情况难以避免的。在医疗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是否存在过失。另外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中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很相似,二者都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但是二者又有区别,医务人员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难以预见的,则属于医疗意外。(三)无过错输血医护人员在给患者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这一规定免除了使用血液的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但是没有涉及提供血液的血站的责任。如果由于采血的血站,提供了不合格的血液,患者可以要求追究负责采血、供血机构的责任。(四)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名词,这里是指疾病不可逆转的自然加重。医护人员对于危重和疑难病症的患者,出于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利用各种现代化医疗手段,采取各种治疗手段去救治患者,力争把百分之一的希望变成现实,但是由于医学对疾病认识的限制,对于有些疾病医生也无能为力,不可避免地出现不良后果,甚至死亡。凡此类情况属不可抗力。

您好,关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十五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3、保管各种资料,封存现场实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例资料。”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病员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对医疗事故或事件进行调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为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寻找根据,分析造成事故或事件的原因和过程,这是整个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关键环节。5、做出结论医疗事故处理部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最后做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应以书面形式详细地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情况和理由。对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则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医疗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对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您好,关于如何理解医疗意外医疗过失医疗事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既不是医患双方决也不是决定,而是经当地医学会鉴定确认。根据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并非所有发生的不良后果都属于医疗事故。这是因为人类的单个生命有其生老病死的不可逆转的规律性,加上目前医学对疾病的认知的局限性,或者患者自身的原因,在医疗过程中,有些不良后果是难以避免的。比如,由于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等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的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医院的免责条款。即在上述情况下导致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不得以医疗事故为由向医院寻求赔偿。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急救状况在患者生命危急的情况下,“两害相权取其轻”。如,医生对创伤严重的患者,为抢救其生命采取截肢手术或其他紧急措施,由此产生不良后果,不应追究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二)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也即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患者死亡、伤残、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者技术过失直接造成,而是因为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是根据实际情况难以避免的。在医疗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是否存在过失。另外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中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很相似,二者都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但是二者又有区别,医务人员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难以预见的,则属于医疗意外。(三)无过错输血医护人员在给患者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这一规定免除了使用血液的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但是没有涉及提供血液的血站的责任。如果由于采血的血站,提供了不合格的血液,患者可以要求追究负责采血、供血机构的责任。(四)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名词,这里是指疾病不可逆转的自然加重。医护人员对于危重和疑难病症的患者,出于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利用各种现代化医疗手段,采取各种治疗手段去救治患者,力争把百分之一的希望变成现实,但是由于医学对疾病认识的限制,对于有些疾病医生也无能为力,不可避免地出现不良后果,甚至死亡。凡此类情况属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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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1 25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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