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地位特殊,因其对执行标的主张独立权利,以类似原告身份起诉参与诉讼。若其不到庭,就如同原告放弃诉讼,按撤诉处理。这体现了对其诉讼权利处分的尊重。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有权依职权通知其参与诉讼。即便其经传票传唤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仍可继续。这是因为该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仅存在可能的利害关系,并非决定诉讼走向的关键因素。法院会基于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正常推进对执行异议之诉相关争议的审查与裁判。
提醒:
第三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要谨慎决定是否到庭,以免因不到庭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
(一)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然是以起诉方式参加执行异议之诉,若决定不到庭,就要清楚会被按撤诉处理,要考虑好由此带来的权利丧失等后果。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收到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不想到庭的话,要明白即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也会照常审理。不过还是要评估不到庭是否会影响自身可能存在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这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当于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的“原告”,所以不到庭可按撤诉处理。
执行异议之诉里,第三人不是一定得到庭。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执行的东西主张自己权利,靠起诉加入诉讼,要是不来,就当撤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能主动叫他来。要是接到传票没理由还不来,也不影响案子审理。毕竟他只是可能和结果有利害关系,不来也不影响诉讼。法院会按证据和法律规定裁判。所以第三人来不来自己定,但得担后果。
结论:
执行异议之诉中,第三人并非必须到庭 。
法律解析:
在执行异议之诉里,第三人分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独立权利,以起诉形式参与诉讼,若不到庭会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能依职权通知其参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审理。因其仅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存在利害关系,不到庭不必然使诉讼无法推进,法院会依据既有证据和法律规定对争议进行审查裁判。第三人到庭与否可自行抉择,但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若在执行异议之诉相关法律问题上有困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合法的应对方案。
在执行异议之诉里,第三人并非一定要到庭 。
首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类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独立权利,以起诉方式参与诉讼。若其不到庭,会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其以独立诉求进入诉讼,不到庭视为放弃自身诉求。解决措施是,若有诉求则应按时到庭主张自己的权利,若确实无法到庭应提前说明情况。
其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能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即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不影响案件审理。因其只是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并非诉讼核心主体。对此建议法院在通知时明确告知第三人利害关系;第三人应重视法院通知,权衡利弊后谨慎决定是否到庭,以免承受不利法律后果 。
专业解答首先这个债权人他不能够是因为自己的事情没有参加诉讼,并且他能够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已经做出来的民事诉讼的案件判决是存在着错误内容,而这些错误内容又影响到了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益,并且当事人他是在规定的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间之内才可以发起。
专业解答原告不在场是不可以开庭的。第三方在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取消诉讼显然是不可能的。第三人解除诉讼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知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通知当事人,法庭将开庭审理。该裁决显然不符合司法程序。
专业解答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止执行的救济是必须要的。第三人有权在案件的审理结果出具之后提出相应的中止执行的要求,这是对于没有直接参与到案件庭审中的第三人的一种利益上的救济机制,是关键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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