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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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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可以异地办理离婚吗

朱** 天津-塘沽区 离婚咨询 2025.03.08 06:23:35 372人阅读

江苏省可以异地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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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议离婚:在江苏省,若双方至少有一方持有江苏居住证且居住满一年,那么能在江苏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这是政策对协议离婚办理范围的合理拓展,方便了部分长期在江苏生活但户籍不在此地的夫妻。

(2)诉讼离婚:只要被告在江苏有经常居住地,即居住满一年且连续居住,作为原告的另一方就可向江苏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包括对是否准予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公平判决。

提醒:
办理异地离婚,要先明确自身情况符合哪种离婚方式的条件。建议提前了解所需材料和流程,避免因准备不足影响办理进度。  

2025-03-08 12:15: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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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办理异地离婚,得分清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时,要是夫妻至少一方在江苏有居住证且满一年,就能在江苏常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这是政策扩大了办理范围。

   诉讼离婚的话,只要被告在江苏常居(住满一年且连续),原告就能向江苏当地法院起诉。法院会审理并对离婚、财产、子女抚养等做出判决。总之,江苏一定条件下能异地离婚,得看离婚方式和居住情况 。

2025-03-08 12:07: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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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江苏省,异地办理离婚需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区分,满足相应条件即可异地办理。
法律解析:
协议离婚时,若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在江苏持有居住证且居住满一年,就能在江苏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这一规定扩大了协议离婚办理范围,方便了部分人群。而诉讼离婚,只要被告在江苏有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经常居住地,原告就可向江苏当地法院提起。法院会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审理判决。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公民合法的婚姻权益,适应人口流动的现实情况。如果大家在离婚相关法律事务上有疑惑,无论是对异地办理的条件,还是办理流程等方面有问题,都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08 10:3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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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省,异地办理离婚的确因离婚方式不同而存在差异。

协议离婚时,若满足双方至少有一方在江苏持有居住证且居住满一年的条件,就能够在江苏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这一规定扩大了办理范围,为人们提供了便利。

诉讼离婚方面,只要被告在江苏有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经常居住地,原告即可向江苏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对离婚相关事宜进行审理和判决。

解决措施和建议:
1. 办理协议离婚的夫妻,务必提前确认居住证等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按要求准备好各项手续,避免因材料问题耽误办理。
2. 进行诉讼离婚的当事人,要准确收集和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确保法院能够顺利受理案件。同时,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按照法定程序推进离婚诉讼。  

2025-03-08 10:0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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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在江苏有居住证且居住满一年,就能够在江苏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这种规定给予了符合条件的夫妻更便利的离婚办理途径。

(二)诉讼离婚:
只要被告在江苏有经常居住地,也就是居住满一年并且是连续居住,那么另一方作为原告就可以向江苏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对离婚相关事宜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2025-03-08 08:16:1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不可以异地使用的。医保卡现阶段,全国各省各市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彼此,互不联网,致使省内省外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只能先与异地医疗机构现金结算,造成参保人员在就医地与参保地之间疲于奔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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