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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连带担保责任怎么免除

唐** 山东-泰安 抵押担保咨询 2025.03.07 05:09:01 350人阅读

银行连带担保责任怎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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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债务履行完毕,意味着债务人已依约全面完成债务履行义务,担保护在的基础消失,担保责任随之解除。这是担保责任自然终结的常见情形。

(2)保证期间至关重要。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若未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方式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或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便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这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

(3)主合同变更方面,若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合同且加重债务,保证人对加重部分可不负责;若减轻债务,保证人仍要对变更后的债务负责,旨在平衡各方权益。

(4)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原则上也无效,不过有特殊情况。若保证人无过错,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维护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提醒:
签订担保合同前务必明确保证期间等关键条款,主合同变更时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  

2025-03-07 08:57: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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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债务履行完毕,债务全还完了,担保责任就没了。这是最直接的免除方式,债务没了,担保自然没必要存在。

(二)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按规定行使权利。比如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里,债权人既没起诉债务人,也没仲裁,也没找保证人担责,那保证人就能免责。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私自变合同还加重债务,没让保证人书面同意。这种情况下,加重的部分保证人不用负责,要是减轻债务,保证人接着对变更后的债务负责。

(四)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原则也无效。除非有特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而且保证人没过错,就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2025-03-07 08:18: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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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连带担保责任能免除的情况不少。要是主债务履行完毕,也就是债务人按要求把债都还了,担保责任就没了。

    保证期间到了,债权人没依法行使权利,像没起诉、没仲裁,也没让保证人担责,保证人就能免责。

    债权人跟债务人没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就改主合同,还加重债务,加重部分保证人不用负责;要是减轻债务,保证人还得对变更后的债务担责。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除非有特别规定或约定,而且保证人没过错的话,就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2025-03-07 07: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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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主债务履行完毕、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行权、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加重债务、主合同无效且保证人无过错等情形下,银行可免除连带担保责任。
法律解析:
当债务人依约全面履行债务,主债务消灭,担保责任随之解除,这是担保的基本逻辑。在约定或法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若未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保证人就无需再承担责任,这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加重债务,加重部分超出保证人预期,保证人可不担责;减轻债务则不影响保证人对变更后债务担责。主合同无效通常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若保证人无过错,自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这些规则维护公平与秩序。若你在担保问题上有困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

2025-03-07 05:3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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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特定情形下银行确实可免除连带担保责任。

主债务履行完毕时,债务人依约全面完成债务履行,担保责任随之解除。这是基于担保目的已达成,担保自然失去存在意义。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行使权利时,若在约定或法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诉讼、仲裁或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可免责。此规定旨在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
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可不担责;减轻债务则仍需对变更后债务担责。这平衡了各方利益。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原则上也无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保证人无过错时不承担民事责任。这维护了保证人合法权益。

解决措施和建议:
1. 银行作为保证人应密切关注主债务履行情况,及时确认责任是否解除。
2. 仔细审查保证期间,监督债权人是否依法行权。
3. 对于主合同变更,务必要求书面同意,防止加重自身责任。
4. 签订担保合同前充分评估主合同效力风险 。  

2025-03-07 05:24:4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共同债务分担不免除双方的连带责任问题解答如下,我们在进一步进行讨论,假设案例一中王某和刘某经判决共同归还李某某借款60,000元后,又经人民判决双方离婚,在双方的离婚判决书中,认为夫妻俩对于李某某的借款应各承担30,000元。该判决生效后,王某能否以离婚判决书中认定自己应承担5,000元为由,不同意承担另外5,000元的连带责任。即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除非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存在《婚姻法》第19条第3项所规定的情况,否则该债务即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为了方便诉讼等原因,在判决书离婚时会就双方的财产分割及债务的分担问题一并作出判决。但是,人民就双方共同债务所作出的判决,仅是为了解决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而不涉及夫妻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性质问题。同样的,债权人再出借钱款时,无法得知会对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并且债权人的债权经过裁判文书认可后,即享有当然的债权请求权。因此,无论从任何角度来看,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所作出的判决,并不能改变原有的夫妻承担责任的性质,也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夫妻任何一方的连带清偿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保证责任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但债权人放弃部分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会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不能向免除责任的部分担保人追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故其他保证人在该追偿范围内不能免除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之间对担保的份额没有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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