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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分类有哪几种情形

赵* 贵州-贵阳 其他侵权咨询 2025.03.04 01:55:26 309人阅读

连带责任分类有哪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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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合伙债务、特定代理关系、共同侵权以及建设工程领域等多种情形下会产生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
在合伙债务里,合伙人就像一条船上的人,对外债权人可找任意合伙人要全部债款,之后该合伙人能按内部约定找其他合伙人要回自己多付的部分。代理关系中,要是代理人和第三人狼狈为奸损害被代理人,那他俩就得一起担责。共同侵权时,只要是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不管是共同故意还是共同过失,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领域,企业违规出借资质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有损失,企业和用其名义的单位或个人就得连带赔偿。生活中遇到类似涉及连带责任的事情不要慌,若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3-04 06:4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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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在多种常见情形中存在。合伙债务方面,合伙人就合伙债务需承担连带责任,外部关系里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之后该合伙人能按内部约定追偿 。

为避免此类连带责任风险,建议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债务分担等内部约定,谨慎选择合作伙伴。

代理关系里,若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二者需承担连带责任。对此,被代理人应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督,明确代理权限和责任,在授权前对代理人的信誉等进行考察。

共同侵权时,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需承担连带责任。为减少此风险,人们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与他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建设工程领域,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等让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致质量问题损失的,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施工企业不应出借资质,加强自身管理,对资质使用严格把关 。  

2025-03-04 05:2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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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责任常见情形如下:
    合伙债务方面,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连带负责。对外,债权人能找任一合伙人要全部债款,该合伙人还钱后可按内部约定找其他合伙人追讨。

    代理关系中,要是代理人和第三人勾结损害被代理人,二者就得连带担责。

    共同侵权时,两人以上一起侵权致他人受损,需连带担责,像共同故意或过失都算。

    建设工程领域,建筑企业违规出借资质,对工程质量问题损失,要和借资质方连带赔偿 。

2025-03-04 05:1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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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伙债务方面,合伙人在对外时面对债权人有共同偿债责任,债权人选择任一合伙人主张全部债权都合法,之后该合伙人可依内部协议找其他合伙人追讨自己多承担的部分。这保障了债权人权益,也平衡了合伙人内部关系。
(2)代理关系里,若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勾结损害被代理人,二者需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被代理人权益的有力维护,遏制不正当代理行为。
(3)共同侵权时,多个侵权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就要连带负责。无论共同故意还是共同过失,都要为侵权后果担责,让受害人能更全面获得赔偿。
(4)建设工程领域,允许他人借资质承揽工程,对质量问题损失双方连带赔偿。旨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

提醒:
生活中涉及以上情形时,要明确自身连带责任风险。参与合伙、代理等活动,应谨慎行事,避免陷入不必要法律纠纷。  

2025-03-04 04:36: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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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要清楚自己的责任,在日常经营中提前明确内部债务分担约定,保留好相关出资、经营决策等证据,以便在承担全部债务后顺利追偿。

(二)在代理关系里,被代理人要谨慎选代理人,代理人要遵守职业道德,第三人也要遵守诚信原则,避免出现恶意串通情况。

(三)在共同侵权方面,每个人都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实施侵权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各方要积极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四)建设工程领域,建筑施工企业切勿违规转让出借资质,使用他人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要确保工程质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2025-03-04 03:43:23 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连带债务,连带债务的种类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什么是连带债务连带债务,就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或者可以简单的说,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二、连带债务的种类有哪些(一)基于法律规定产生连带债务在我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债务有以下几种:1、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于法定事项的出现,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民法通则》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下几种代理中的连带债务:甲、委托书授权不明时产生的连带责任。乙、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丙、无权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丁、代理关系中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2、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共同侵权的成立。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必须首先具备共同侵权的成立要件。其中,一方面共同侵权行为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各行为人主观上需有共同的过错,这是共同侵权的成立要件,而共同侵权是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债务成立的必要前提。因此,没有行为人主观共同过错就没有没有共同侵权的成立,也就没有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债务的成立。3、个人合伙债务《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对外所负的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履行。4、合伙型联营企业之间,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成立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型联合经营组织,进行共同经营。这种合伙型联营同个人合伙一样,进行联合经营的法人组织对联合经营的债务负连带责任。5、保证中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二)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产生连带债务连带债务发生的第二种原因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连带债务即可由双方法律行为设定,又可由单方法律行为引起。但无论怎样方式设立,均需当事人对此加以明确约定或由全体债务人明示。默示不能成立连带债务。因连带债务对债务人关系甚大,所以,债务人中只要有不负连带债务的,则全部债务不能成立连带债务。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连带责任是指除了自己所应负的责任外还需要对其他人的行为负责任的一种责任形式。要求责任承担人对事件负有整体责任。虽然可以对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但是需要承担的风险还是很大的。所以情况呢。一、公司法连带责任1、转投资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可以成为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即“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出资不足法律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发起人出资不实的责任,应当补交,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6、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7、分立前的债务承担,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公司法连带责任中主要注意的就是这几种情况。在处理相关事宜的时候需要注意有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两种责任需要对债务的承担性质不同,有限责任只需要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就可以了,但是连带责任除了自己的部分还要承担合伙人的责任。

解答如下,  (6)连带责任实行法定主义而且其适用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能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认定和适用,。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无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明确规定,而是通过对法律规范的学理解释和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确立的规则和原理予以体现,因而其概念系法理性的,发生这类案件后均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竟合情况酌定运用。  通过对上述二者之比较,可以看出在连带责任中,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因此,对于连带责任必须是法律规定才能适用。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设计,它既不让债权人领受双重的偿付,同时又避免债务人承担超出自己责任外的不必要债务,从而准确、合法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虽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向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债务人并无不利,因为各债务人均仅是为自己的债务负责,并未因负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而加重自己的债务负担。由于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差别,所以在实践中,法律关于连带责任之规定,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不能适用的。  6、不真正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  (1)不真正连带责任各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承担给付义务,债务人之一履行债务,则所有的债务人之对债权人的债务都随之消灭;而按份责任之债务人只对自己承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债权人亦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2)在按份责任中,任一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之后,与债权人及其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如有终极责任人存在,在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虽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但是,履行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可向终极责任人请求追偿,即存在债务人的内部对终局责任的承担问题。  (3)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债务履行人向终极责任人的追偿请求,表面上是各债务人内部对同一给付义务的分担,如同按份债务的按比例份额承担债务,虽然都有协调利益平衡之意味,然实际并非如此,而是基于对终局责任的承担。因为终局责任人应对债权人与各债务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负最终责任,履行债务之债务人向终局责任人进行追偿,事实上是终局责任人对终局责任的承担,而不是与其他债务人的按份分配。在没有终极责任人的情况下,履行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并不能够对其他的债务人进行请求补偿和分担。  (4)在连带责任中,债务人内部却是按份的责任,这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明显不同。  (5)按份债务之债权人对某一债务人之债务予以免除,并不及效力于其他债务人;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的免除,对其他债务人都有同等效力(对终极债务人除外)。  (6)不真正连带责任存在同一损害结果,但结果的产生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各个行为具有性质,这是认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重要条件;而按份债务的各个行为则是间接地发生了结合而产生同一损害事实。  (四)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力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力可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前者的核心内容在于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效力,后者的核心内容在于债务人追偿权的行使效力。  1、对外效力:债权人请求权行使的适用  (1)行使的一般规则  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外效力,通说认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一人或数人或全体,得同时或先后为全部或一部之请求,此点与连带债务并无不同。但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由于债权人请求权发生的基础事实互不干扰,数个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法律关系相互无涉,因此各债务人可基于各自的行为事实在其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范围内享有对债权人的各类法定或约定抗辩权,此类抗辩效力一般不及于其他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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