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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方外遇而离婚子女该判给谁抚养

李** 云南-曲靖 子女抚养咨询 2025.03.02 11:12:37 441人阅读

如果女方外遇而离婚子女该判给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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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定上,“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是核心原则。女方外遇不能直接决定抚养权归属,而是要全面考量多种因素。
(2)孩子年龄是重要考量点。不满两周岁,通常母亲直接抚养,不过母亲有不宜抚养情况则除外。这是基于低龄儿童对母亲的生理和情感依赖。
(3)已满两周岁,父母无法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法院会从双方的具体状况出发,重点判断哪一方抚养对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保障更有利。
(4)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其真实意愿必须得到尊重。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自主意识的重视。

即便女方有外遇过错,只要在经济、生活环境、教育能力等方面利于孩子成长,且孩子愿意跟随,仍有获得抚养权的可能;男方同理。

提醒:
争取子女抚养权时,要全面展示自身优势条件及对孩子成长的积极影响。具体情况因案而异,建议咨询以深入分析。  

2025-03-02 19:5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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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抚养权归属,关键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女方外遇不是判定抚养权的唯一要点。

  法院综合考量多方面。孩子不满两周岁,一般由母亲抚养,除非母亲不宜抚养;已满两周岁且父母协商不成,法院看谁抚养对孩子好来判;已满八周岁,尊重孩子意愿。

  即便女方有外遇,要是其各方面利于孩子成长且孩子愿意跟,仍可能获抚养权;反之,男方条件好也可能判给男方 。

2025-03-02 17:5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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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女方外遇不是决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关键,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综合判定。
法律解析:
在子女抚养权判定上,法律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孩子年龄是重要考量因素,不满两周岁一般由母亲抚养,除非母亲有不宜抚养的情况;已满两周岁且父母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双方具体情况,看谁能让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保障其合法权益来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尊重孩子真实意愿。女方有外遇过错,但如果在经济、生活环境、教育能力等方面对孩子成长有益,且孩子愿意跟随,仍可能获得抚养权,反之男方条件更优则可能判给男方。抚养权判定涉及众多复杂因素,若你在这方面有困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

2025-03-02 16:01: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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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争取子女抚养权的双方来说,首先要了解不同年龄段孩子抚养权判定的倾向。不满两周岁孩子母亲有优先抚养机会,就要看母亲是否存在不宜抚养的状况。
(二)已满两周岁的,要努力展现自身在经济条件、生活环境、教育能力等方面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因素,积极收集证据向法院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
(三)孩子已满八周岁,要多与孩子沟通,了解其真实意愿,若孩子愿意跟随自己,这会成为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2025-03-02 14:2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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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女方外遇不能成为决定抚养权的唯一关键因素。

在判定子女抚养权时,有多方面因素需综合考量。
首先,孩子年龄是重要依据。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不过母亲若存在不适宜抚养的情形则除外。

其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时,法院会依据双方具体情况,判断哪方抚养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进而作出判决。

再者,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其真实意愿应当得到尊重。

对于有外遇过错的女方,若其经济条件、生活环境、教育能力等方面对孩子成长有利,且孩子愿意跟随,女方仍有获得抚养权的可能;若男方条件更优,抚养权则可能判给男方。法院的判决核心始终是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  

2025-03-02 13:11:20 回复

首先,必须确定如果双方已经离婚,就属于没有关系的两个人,没有任何权利继承因另一方死亡所产生的遗产和分配死亡赔偿金。孩子作为死者继承人有权利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如果,双方没有离婚,可以依法分配死亡赔偿金而不是继承,因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以下是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式: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嘱进行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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