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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属于强制执行吗

樊** 江西-新余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3.02 07:13:36 493人阅读

没收非法财物属于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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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没收非法财物本质是行政处罚。它是行政机关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者,基于其违法事实,剥夺其非法获取财物的惩戒手段。
比如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家,没收其生产的伪劣产品。

(2)强制执行是确保法定义务履行的手段。是针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对象,通过强制方式迫使其履行义务。
例如对拖欠罚款的企业,行政机关通过划拨其银行存款来强制收缴罚款。

两者存在明显差异,不能将没收非法财物等同于强制执行。

提醒:
了解行政处罚与强制执行区别,面对行政行为时,若对性质存疑,建议咨询分析,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02 12:0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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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处罚手段,是行政机关针对违法者,把其非法获取的财物收归国有,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

  强制执行则不同。它是行政机关或申请法院,针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对象,强制其履行义务,旨在让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

  二者从性质、目的到适用情形,都有着明显差异,没收非法财物确实不属于强制执行 。

2025-03-02 10:07: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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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没收非法财物不属于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者,将其非法所得财物收归国有的惩戒手段。而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其申请法院,针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对象,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二者在性质、目的和适用情形上差异明显。行政处罚侧重于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强制执行则着重于确保行政决定得以执行。例如,商家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被没收这些非法财物,这是行政处罚;若商家被要求缴纳罚款却不缴,之后行政机关强制划拨其存款,这就是强制执行。

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对行政处罚或强制执行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02 09:37: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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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性质看,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者的惩戒;强制执行是确保义务履行的手段。
(二)目的方面,没收非法财物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强制执行是促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
(三)适用情形不同,没收非法财物针对存在非法财物的违法行为;强制执行针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明确了没收非法财物这类行政处罚行为的性质与范畴。  

2025-03-02 09:16: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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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确实不属于强制执行。

首先,从性质上看,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而强制执行是确保行政决定得以履行的强制手段。

其次,目的不同。没收非法财物是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制裁,以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促使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

最后,适用情形有别。没收非法财物是在相对人存在违法获取财物行为时适用;强制执行则是在相对人不履行已生效行政决定时才会运用。

解决措施和建议:
1. 行政机关在执法时要准确区分两者,避免混淆适用,确保执法行为合法、恰当。
2.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使其深入理解行政处罚与强制执行的区别,提升执法水平。
3. 做好对公众的法律宣传工作,让公众也能清晰分辨不同执法行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02 08:21:11 回复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除以上内容皆不属于强制执行的方式。依执法人是否可以采取替代方式实现法定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的目的为标准,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划分为直接执行和间接执行。间接执行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  (一)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是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制度。它的适用条件是使用间接强制难以达到义务履行目的、无法采用或没有必要采用间接强制的情形。直接强制既利于直接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又易于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和冲击。因此,在使用直接强制时必须慎重,严格的按规定的条件执行:(1)行政机关实施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必须有明确法律授权。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强制执行,而不得自行执行。(2)直接强制执行必须严格贯彻适度原则,重视保障人权,以实现义务人应承担的义务为限,不能无端扩大,不能给义务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超过其应承担义务的范围。(3)应当对直接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明确的规定。  直接强制按其内容还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对行为的强制和对财物的强制。  (二)代履行。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适用代履行。由此可以看出代履行具有以下几个实施条件:(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既定义务的事实。2)该义务是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3)该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状态的义务。(4)应当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实施费用。  (三)执行罚。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制度。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如特定物的给付义务或者与人身有关的义务等。执行罚不是行政处罚。虽然其具有罚的外型和功能,但他们在性质、目的、原则等方面都有比较明显的区别。首先,行政处罚本质上属于制裁性法律责任,仅限于设定新的义务;执行罚属于强制性法律责任,是以设定新的义务的办法来促使当事人履行既定的义务;其次,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制裁,通过制裁给当事人以违法教育,着眼点在于过去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执行罚的目的则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其着眼点在于将来义务内容的实现;再次,行政处罚以“一事不再罚”为原则,一般对一次违法行为只惩罚一次;而执行罚的最终目的在于义务的履行,因而执行罚可以多次适用,直至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止。  以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作区分,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包括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制驱散等;二是对财产的处置,主要是对财产的封查、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扣划、对财物使用的加以限制等等;三是对住宅场所私有权利的合法干涉。执法人员在确有必要进入私人住宅,不进入住宅可能会对公民的生命、人身、财物造成迫切危害时或严重后果时可即时进入。但不管怎么样,以上各种行为方式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  以行政强制执行内容的性质做区分,可分为:1.执行性强制执行,如罚没款项的强制扣划;2.制裁性强制执行,如公安机关对作案工具的收缴;3.检查性强制执行,如计量管理机关对计量产品的控制检查;4.预防性强制执行,如卫生主管部门对传染病流行的强制预防、强制隔离;5.制止性强制执行,如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或行人的强制制止;6.保护性强制执行,如公安机关对酗酒者的保护;7.教育性强制执行,如有关机关对卖淫妇女和嫖客的收容审查;8.保全性强制执行,如有关机关对违法嫌疑人财产的扣押、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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