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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对方欺诈律师费由谁承担

肖** 江苏-徐州 律师收费标准咨询 2025.02.21 07:24:07 423人阅读

起诉对方欺诈律师费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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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起诉对方欺诈时,律师费由委托方自行负担。这基于律师费是当事人为维护权益自主产生的费用这一普遍认知。
(2)若双方在合同等文件里明确约定律师费承担方,如规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维权产生的包括律师费的合理开支,这种情况下依约定执行。
(3)特定侵权案件中,按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法院会依具体情况判决侵权方承担受害人合理的律师费,不过该费用需合理必要且有票据等证据支撑。

提醒:
起诉对方欺诈若想让对方承担律师费,要留意合同有无相关约定,保存好律师费票据,具体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

2025-02-21 15:3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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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仔细查看与对方签订的合同等文件,看是否有关于律师费承担的明确约定。若有,按照约定主张。

(二)确定案件是否属于特定类型侵权案件。若是,收集能证明律师费合理且必要的票据等证据,向法院说明情况,争取让法院判决侵权方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了律师费承担,违约方就应按此承担相应责任 。  

2025-02-21 13:3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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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起诉对方欺诈时,律师费由委托律师的一方自己负责。毕竟这是当事人为保护自身权益花的钱。

    要是双方在合同里清楚约定了律师费承担方,像约定违约方要承担守约方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就能按约定让对方承担。

    一些特定侵权案里,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法院会依情况判侵权方承担受害人合理的律师费,前提是费用合理必要且有票据等证据。具体要结合实际判断 。

2025-02-21 11:3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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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起诉对方欺诈案件中,律师费一般由委托方自行承担,但有约定或符合特定侵权案件情形的除外。
法律解析:
在通常的法律实践里,律师费属于委托律师一方为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行支出,由其自己承担。不过要是双方在合同等相关文件里清晰约定了律师费承担方,像约定违约方要承担守约方维权产生的含律师费的合理费用,那就依照约定执行。还有在特定侵权案件中,依据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只要律师费是合理必要支出且有票据等证据支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侵权方承担。总之,在起诉对方欺诈时若想让对方承担律师费,得仔细审视案件具体情况、有无相关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要是对律师费承担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把握自身权益和法律适用情况。  

2025-02-21 09:5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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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对方欺诈案件中,律师费承担以“谁委托谁承担”为一般原则,由委托律师的一方自行负担该维权费用 。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可改变这一局面。首先,若双方在合同等相关约定里明确了律师费承担方,如规定违约方要承担守约方维权产生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那么就能依约定让对方承担。其次,在特定侵权案件中,依据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法院会依具体情形,判决侵权方承担受害人合理的律师费,当然该费用得合理必要且有票据等证据支撑。

为更好维护自身权益争取律师费由对方承担,建议在交易或合作时,在合同中明确律师费承担条款;若遇侵权事件,要保留好律师费相关票据,确保其合理必要,为可能的维权做好准备 。  

2025-02-21 08:14:11 回复

一、买卖合同的欺诈行为有哪些1、以次充好。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2、利用后履行权利。当事人一方在自身无履约能力或履行能力很低,自订立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利用自己后履行的权利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3、伪造产品认证及标识。供方本无产品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为骗取货款,引诱对方签订合同,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合对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而订立合同,在对方作出履行之后,供方则不再对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4、假冒注册商标。一方当事人为了诱使对方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将自己的伪劣产品假冒为注册商标商品,对方由于信任注册商标商品而与之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5、冒称专利产品。当事人一方(供方)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名优产品,利用对方信息不灵,交通闭塞,缺乏经验,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用权其陷入错误的认识。供方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6、冒用其他单位名称。一方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盗取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在对方当事人不知自己为无权订约人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履行的钱或物。7、虚假公司欺骗。即“皮包公司”,。这样的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经营管理设施。与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做出履行或预付款项后,携带钱财逃之夭夭。二、买卖合同的风险谁来承担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另外,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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