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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离婚不在当地政府可以离吗

岳** 天津-河东区 离婚咨询 2025.02.20 09:40:52 337人阅读

现在离婚不在当地政府可以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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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离婚想不在当地办理,基本没有可能,因为规定必须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手续,这是明确要求,为保证程序规范和信息准确等。

(二)诉讼离婚若想不在当地(常住户口所在地)进行,可关注相关规定。一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另一方起诉的,能在原告住所地法院;双方都离开超一年,看被告有无经常居住地,有则在其经常居住地法院,没有则在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2025-02-20 13:4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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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途径,能否异地办理得分情况。
  协议离婚:得双方一起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手续,原则上不能在非常住户口地的部门办理。

   诉讼离婚:一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另一方可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双方都离开超一年,由被告常居地法院管辖,无常居地则在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符合条件可异地起诉离婚 。

2025-02-20 12:53: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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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能否不在当地办理视情况而定,协议离婚原则上不能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诉讼离婚符合条件时可不在常住户口所在地起诉。
法律解析:
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是法定程序,旨在确保婚姻登记管理的规范性与准确性,所以不能随意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办理。而诉讼离婚,若一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另一方起诉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都离开超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无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这是考虑到实际生活中人口流动频繁,灵活规定管辖法院,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如果大家在离婚相关法律程序上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利义务,合法合理解决问题。  

2025-02-20 12:38: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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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议离婚有着明确的地域限制,必须双方一同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这是基于婚姻登记管理的规范要求,确保婚姻关系解除程序的严谨与可追溯性。

(2)诉讼离婚相对灵活。当一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这充分考虑到人口流动频繁的现实情况,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提醒:
办理离婚要先明确方式,协议离婚按规定前往相应婚姻登记机关;诉讼离婚需留意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管辖法院,复杂情况建议咨询。  

2025-02-20 11:0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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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办理地点因离婚方式不同而有差异。

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一同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无法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办理,这是基于婚姻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以确保程序规范和信息准确。

诉讼离婚则存在灵活性。当一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这使得在符合条件时,诉讼离婚能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

建议如下:
1. 若选择协议离婚,提前准备好所需材料,前往规定地点办理,避免跑错地方耽误时间。
2. 选择诉讼离婚,要先确认是否符合异地起诉条件,收集整理好相关证据 ,按规定流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025-02-20 10:21:2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中,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机构。这里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广义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一)采购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是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中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的地位是特定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机构。这里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广义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1、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而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由此可见,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权是法律规定的,其代理权并非基于采购人的委托授权。根据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集中采购机构除根据法律规定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外,还可以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实践证明集中采购机构的依法运作,是能实行上述目标的。2、采购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是狭义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代理政府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其代理政府采购的资格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经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设立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性质上,属于营利性的经济组织。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适用代理法的一般原理,采购代理机构是代理人,采购人是被代理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的委托授权范围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其法律后果由采购人承担。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所以,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应当有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三)供应商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法人是依法设立,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第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第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如要求供应商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2、供应商的资格预审。供应商可以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所以,对供应商不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但对供应商参加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有权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和主要内容是,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财务报表、纳税凭证、业绩情况等。3、联合采购。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某以项目的政府采购。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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