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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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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变更监护权流程是什么

吴* 海南-西沙群岛 子女抚养咨询 2025.01.27 15:49:30 322人阅读

自愿变更监护权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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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变更监护权要符合条件。原监护人和新监护人达成变更协议并明确权利义务很关键,这是变更的基础。然后双方共同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原因依据等也必不可少。经指定监护人的,变更协议要经指定单位批准。这些部门审查核实情况后,符合条件且通过审查才会办理变更登记确认新关系。同时,变更要尊重被监护人意愿,不能损害其权益。

解决措施和建议:
首先,变更双方要仔细商讨协议内容,确保权利义务明确且公平合理。
其次,在向相关部门申请时,如实详尽地说明情况。如果遇到指定单位不批准的情况,要根据不批准的原因进行改进完善。
最后,若有争议走法律途径时,要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2025-01-27 18: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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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自愿变更监护权需达成协议、提出申请、经审查通过并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及权益。
法律解析:
1. 原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达成变更协议是首要条件,这明确了双方在监护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双方达成一致是变更监护权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护权变更后的有序性。
2. 共同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要说明变更原因和依据。经依法指定监护人的,变更协议还需指定单位批准。这些部门会审查核实情况,这是为了确保变更监护权是合理合法的,是对被监护人负责的体现。同时,整个过程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且不损害其合法权益。若在变更监护权过程中遇到不明确的情况或者争议,建议向专业的法律人士进一步咨询,以确保变更监护权的行为合法有效,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2025-01-27 17:2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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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愿变更监护权得符合条件。原监护人和新监护人要签变更协议,把彼此权利义务规定好。
2. 两人得一起向被监护人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申请,解释变更监护权的理由依据等。要是监护权是依法指定的,变更协议还得经指定单位同意。这些部门会审查申请核查情况。
3. 条件符合且审查通过的,就会办变更登记手续,新监护关系就确定了。
4. 要重视被监护人的真实想法,不能损害其合法权益。有争议或问题可以通过法律解决。

2025-01-27 16:08:40 回复

导读: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问题往往是最令人头疼的问题,离婚后孩子监护权能变更吗?离婚后孩子监护权能改变吗?变更监护人的程序是什么?离婚后孩子监护权能变更吗?离婚后孩子监护权能变更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该意见第22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变更监护人的程序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最后,就是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变更监护人的程序主要有:(一)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二)申请变更监护人,此处的申请人较广泛,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须是与未成年人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三)法官裁判变更。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相应裁判。(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二)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三)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四)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几种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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