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中确实不存在遗嘱“优先受理”情况,书面遗嘱和录音遗嘱都是合法形式,其效力得按具体情形判定。
1.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且注明日期,这种遗嘱通常效力较高。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日期,且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都得签名才有效。
2. 录音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若存在多份遗嘱内容抵触,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3. 遗嘱人在危急时可立口头遗嘱,但危急解除后能书面或录音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就无效。
解决措施和建议:立遗嘱时,遗嘱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求操作,确保遗嘱的有效性。见证人也要明确自身的责任和见证要求,以避免遗嘱效力产生争议。
法律分析:
1. 在我国法律体系里,遗嘱的效力判定并不存在书面遗嘱或者录音遗嘱优先受理的情况。
2. 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这样的遗嘱效力较高。
3. 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日期,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都要签名才有效。
4. 录音遗嘱得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 若多份遗嘱内容冲突,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6. 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危急解除后能书面或录音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提醒:
遗嘱效力判定复杂,不同遗嘱形式有不同的法定要求,面临遗嘱纠纷时,由于具体情况不同解决方案也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结论:
书面遗嘱和录音遗嘱不存在优先受理情况,遗嘱效力需综合多种因素判定。
法律解析:
1. 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及其各自的有效条件。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这种遗嘱形式相对严谨,效力较高。代书遗嘱则需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等一系列规范操作才有效。录音遗嘱也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体现了法律对遗嘱订立严谨性的要求。
2. 当存在数份遗嘱内容抵触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这确保了遗嘱人最后真实意愿的体现。同时,在特殊的危急情况下允许立口头遗嘱,但危急解除后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口头遗嘱无效。综合这些规定来看,书面遗嘱和录音遗嘱在效力判定上要考虑订立的条件、是否有见证人、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等多种因素,而不是简单判定谁优先受理。
如果您在遗嘱订立、遗嘱效力判定等方面存在疑问,建议您向专业的法律人士进一步咨询,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有效性。
(一)如果想要确保自己所立遗嘱的效力,无论是选择书面遗嘱还是录音遗嘱,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来订立。对于自书遗嘱,一定要自己亲笔书写全部内容,签上自己的名字,并且注明日期。对于代书遗嘱,要找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日期,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要签名。录音遗嘱也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人们需要清楚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不过遗嘱人在危急时刻所立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重新订立遗嘱的,之前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三)如果对遗嘱效力存在争议,在没有确凿证据表明遗嘱违反法定形式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法院会综合遗嘱订立的过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多种因素来判定遗嘱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 我国法律里没有“优先受理”这回事。书面遗嘱和录音遗嘱都是合法的遗嘱形式,它们的效力得看具体情形。
2. 自书遗嘱要是遗嘱人亲自写的,签了名,还注明了年月日,那它的效力往往比较高。代书遗嘱得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日期,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得签名,这样才有法律效力。录音遗嘱,也得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 要是有好几份遗嘱内容互相抵触,那就以最后那份遗嘱为准。不过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可以立口头遗嘱。等危急情况解除了,遗嘱人能立书面或者录音遗嘱的话,之前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4. 所以,不能单纯判定书面遗嘱和录音遗嘱谁更优先,得综合多种因素确定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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