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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经营所负的债务由谁承担

罗* 山东-淄博 夫妻债务咨询 2025.01.20 16:12:07 344人阅读

夫妻一方经营所负的债务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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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经营所负债务,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则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若明确是一方个人行为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由经营一方个人承担。
法律解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所以当一方经营行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时,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2、若该经营行为明确是一方个人的,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个人经营店铺且收益未用于家庭,这种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经营一方个人承担。
在实际生活中,若对夫妻一方经营所负债务的承担问题存在疑惑,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0 20: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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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经营所负债务的承担,关键要看其与夫妻共同生活的关联性。

1. 若经营行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店铺,为店铺运营所负债务,就属于这种情况,因为经营成果会惠及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符合公平原则。
2. 若经营行为明确是一方个人的,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则由经营一方个人承担。例如一方独自经营店铺,借款用于店铺经营,而店铺收益完全未用于家庭,此债务就应由该方独自承担。

建议在涉及此类债务问题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经营收支记录等,以便准确判断债务性质,明确承担主体。

2025-01-20 19:5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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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夫妻一方经营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需要共同承担该债务。比如,夫妻一方经营一家店铺,店铺的收入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子女教育、偿还夫妻共同居住房屋的贷款等,那么经营店铺所产生的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来偿还。
(二)要是该经营行为明确是一方个人的,并且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此债务就由经营的这一方个人来承担。例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其个人经营的店铺,店铺的收益只是个人存放、使用,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像没有用于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水电费等,这种情况下债务就由该方个人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01-20 18:1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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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夫妻一方经营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时,此债务性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比如夫妻共同决定开展某项生意,为生意运营所产生的债务,双方都有偿还责任。
(2)若经营行为明确是一方个人行为,且所得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该债务就是个人债务,由经营一方独自承担。例如一方独自投资某项目,收益仅其个人支配,未用于家庭开销,相应债务就由其个人偿还。
(3)判断债务承担主体的核心在于该经营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存在关联性。
提醒:
在涉及夫妻一方经营债务问题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债务性质,若案情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1-20 17:3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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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夫妻中有一方因经营而产生债务时,若此经营活动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比如夫妻一起开个小店,为家庭增收,那产生的债务就得夫妻两人一起扛。
2. 要是该经营行为能明确是一方自己的事儿,而且经营所得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例如一方独自借钱开了个店,店的收益都自己拿着,没给家里用,这种情况下,债务就该这一方独自承担。
3. 说到底,判断债务由谁承担,重点就是看这个经营行为和夫妻共同生活有没有关联。

2025-01-20 16:29:52 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对“不能生活的子女”作出了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子女才属于不能生活的情况,父母双方对属于这种情况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不履行上述义务子女有权向。在子女上大学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是不负担这一义务的,因为在此期间子女已经成年,并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着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发生改变。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对于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的费用,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靠自己的能力不能承担话,另一方不论是出于一种亲情的责任或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均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我与丈夫于元月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一个女儿。由于我丈夫及家人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我生下女儿不久后,我们便常因此事发生争吵。3月,我带着女儿搬回自己父母家里居住。期间,我丈夫从来没有看过我和女儿。我几次要求他支付女儿抚养费,他都以我们没离婚,婚内不能追索抚养费为由推托。由于我收入条件不高,单独承担孩子的相关费用已力不从心。请问我可以要求丈夫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吗另外,我女儿的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认为只有在离婚时才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其实不是这样的。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该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存在的,该义务应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一直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生活为止,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在分居期间,该法定义务并不因此而中断或解除。因此,你丈夫不履行抚养义务,你完全有权利向他主张你们分居期间女儿的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作了具体规定,即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对于离婚后夫妻债务需要由谁来负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离婚后夫妻债务应该由谁来负担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案情简介:2008年1月高某因家庭经营的工厂资金短缺,便向李某借款5万元,高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借条,约定偿还期限一年。一年过后,李某多次向高某催讨,但高某要么避而不见,要么赖着不还。2009年5月,李某再次找到高某家,高某的妻子张某说钱是高某借的,而且自己已经和高某离婚,让其找高某要钱;后来李某找到高某,高某却向李某出示一份判决日期是2009年2月的离婚判决书,说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自己已无义务还此债务。但李某的钱是借给高某的,借条也是高某出具的。李某无奈,想向律师咨询他怎么才能讨回这笔债。法律分析: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李某能否要求高某与其妻张某共同偿还高某所欠的债务,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首先要分析以高某名义所借的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高某向李某借钱时和张某还未离婚,借钱的原因是家庭经营的工厂缺钱,而工厂的经营收入是归夫妻共同所有的。由此可知,高某或者张某只有能证明该笔债务高某和李某明确约定是高某个人债务,又或者高某和张某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有约定,且李某知道该约定的,才能将该笔债务定性为高某个人债务,否则就应当属于高某和张某的共同债务。其次,离婚判决书关于共同债务的分割对第三人的效力。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笔者认为这里的“财产分割”应做广义的理解,即不仅包括财产的分割,还包括对债务的分割。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因此,在处理夫妻财产或者债务时,真正的债权人往往不知情,《婚姻法》解释(二)的对离婚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对真正的债权人来说是具有很好的保护意义的,极大的体现出了民法的公平原则。结合本案来看,尽管对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处理,但第三方李某仍然可以要求男女双方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对财产债务的分割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对内的效力,而不对抗第三方。共2页:律师感想: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对外的债务多以个人名义所欠,如果夫妻一方主张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如果不能证明是一方的个人债务,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对该债务的分割,如不经债权人同意,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债务人之间也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而对于债权人,应该积极收集证据,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主张偿还,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相关知识: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1月18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四条本解释自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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