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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没有最高效力了吗

杨* 山东-临沂 遗产继承咨询 2025.01.18 13:33:03 317人阅读

公证遗嘱没有最高效力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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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想要变更或撤回之前立的公证遗嘱,现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新的遗嘱,无论是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还是口头遗嘱,只要符合相应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最后所立的遗嘱就会被认定为有效遗嘱,而不再受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限制。例如,之前立了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大儿子,后来想把房产留给小儿子,就可以订立新的自书遗嘱来改变原来的安排。
(二)在订立新遗嘱时,一定要确保新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比如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如果新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那就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变更之前的遗嘱了。
(三)在判断遗嘱效力时,即使有公证遗嘱存在,也要综合考虑遗嘱订立的时间顺序、遗嘱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等多方面因素。比如遗嘱内容涉及到处分他人财产,即使形式上是公证遗嘱,这部分内容也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025-01-18 16: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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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没了最高效力。按规定,遗嘱人能撤回、变更自己立的遗嘱。
2. 要是立了好几份遗嘱,内容冲突时,就以最后那份为准。
3. 以前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但现在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也是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是绝对最高效力。
4. 这表明法律尊重遗嘱人的意愿,防止公证遗嘱唯一性产生不合理情形。不过,遗嘱效力认定得综合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2025-01-18 16:18: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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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是一项重要改变。这给予遗嘱人更大的自由去根据自身意愿调整遗嘱内容。
2. 遗嘱人能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且存在多份内容抵触遗嘱时以最后遗嘱为准,这一规定打破了公证遗嘱的特殊地位。
3. 以前自书、代书等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现在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体现了尊重遗嘱人当下意愿的理念。
4. 不过遗嘱效力认定并非只看最后遗嘱,还需综合多种因素,如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等。

提醒:
遗嘱订立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不同遗嘱形式有不同规定,具体情况复杂时应咨询专业人士。

2025-01-18 15:5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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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数份遗嘱内容抵触时以最后遗嘱为准。
法律解析:
1.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嘱人能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这体现了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遗嘱人的想法可能随时间等因素改变,法律给予其改变遗嘱的权利。
2. 在之前的规定中,公证遗嘱具有特殊地位,其他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它。但《民法典》实施后,这种情况被改变。若存在多份遗嘱,不管是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还是口头遗嘱,与公证遗嘱内容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过,遗嘱效力的认定较为复杂,还需根据具体情况以及其他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您对遗嘱效力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或者在订立遗嘱过程中遇到法律困扰,建议向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

2025-01-18 14:48: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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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有最高效力。这一改变是合理的,遗嘱人能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数份遗嘱内容抵触时以最后遗嘱为准,这充分尊重了遗嘱人的意愿。过去公证遗嘱具有唯一性,可能出现不合理状况,如今的改变避免了这种情况。

为了确保遗嘱效力的合理认定,
一是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明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避免模糊表述。
二是订立遗嘱过程尽量遵循法定程序,例如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等。
三是如果遗嘱涉及较多财产或复杂关系,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建议,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并符合自己的意愿。

2025-01-18 14:14:23 回复

您好,关于多份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在我国,遗嘱有五种形式,其中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类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所立遗嘱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首先,需对每份遗嘱单个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陈志平自幼双腿残疾,靠补为生。多年来一直未婚,与其兄陈志来夫妇毗邻而居。,陈志平收养一年仅7岁的流浪儿刘义,刘义于与本厂女工李梅结婚。,陈志平突发脑血栓,在送至医院的途中,陈志平当着三位急救医务人员、刘义的面,明确表示他的全部遗产由其兄陈志来继承三分一,由其养子刘义继承三分二。后经医务人员的抢救,虽保住了生命,但终因病情严重,最终造成了半身瘫痪,自从瘫痪后,刘义夫妻对陈志平经常不闻不问,一直由陈志来夫妇照顾陈志平的生活。陈志平为表示对其兄夫妇的感激之情,立下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写到其去世后,将属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全部出其兄陈志来夫妇继承。陈志平在遗嘱上签名并盖章,但未注明年、月、日。9月,陈志平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在处理陈志平的遗产时,陈志来夫妇与刘义发生了分歧,陈志来夫妇诉到要求按陈志平于所立的自书遗嘱继承陈志平的全部遗产,但最终认定,陈志平所立的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均无效,故认定本案按法定继承来处理,陈志平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刘义继承。但考虑到陈志来在陈志平生前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应适当分给其一定数额的财产。本案中陈志平先后所立的两份遗嘱分别是口头遗嘱、自书遗嘱,该两份遗嘱为什么都被判定无效,是因为这两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我国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只有在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本案中,陈志平在生命危急之时立下口头遗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陈志平在生命脱离危险后,未用书面或录音形式就口头遗嘱所立内容重新立遗嘱,所以该口头遗嘱无效。而自书遗嘱,法律规定必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同时必须注明年、月、日,这两者缺一不可,否则遗嘱无效。本案中陈志平立的自书遗嘱虽然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实质要件是完备的,但未注明立遗嘱的时间,以致该遗嘱的形式要件存在欠缺,根据法律规定,该自书遗嘱无效。再者,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最终如何分割遗产。刘天顺老伴去世早,膝下有一儿刘二、一女刘兰,两儿女经常照顾刘天顺的生活。刘天顺于立下亲笔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在死后由儿子与女儿平分。,刘天顺患癌症后,刘二便很少不照顾刘天顺,倒是刘兰一直关心他的生活,为他洗衣做饭。刘天顺觉得刘兰为他付出那么多,应多分些财产。于是亲自到公证机关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除家中的电视机在其死后归刘二所有外,其他财产均由刘兰继承。刘二得知后,从此再不登门,见到刘天顺也不理睬,见到刘兰更是怒目而视。6月病危住院,刘二也未曾探望过,弥留之际,刘天顺当着医生护士的面,表示他的全部遗产均由刘兰所有。刘天顺过逝后,刘二因遗产继承与刘兰发生冲突,诉至要求分割刘天顺的遗产。最后判决除电视机由刘二继承外,其余的遗产都由刘兰继承。(以上文中的人名为化名)。

公证遗嘱具有非常高的法律效力,主要有:  1、排除效力。公证遗嘱能够有效地确认遗嘱指定受益人的遗产继承人身份,而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从而有效实现遗嘱人对身后事务及财产的处置意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即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应优先按遗嘱确立的分配原则处置遗产,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时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由所有的合法继承人共同享有。虽然从法律上讲,只要是合法的遗嘱都会产生这种排除效力,但毋庸置疑的是,公证遗嘱由具有专业知识的公证员按照严格的公证程序进行证明,能够更加合法、充分地体现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证明力更强,可信度更高,成为遗嘱人最希望采取的遗嘱形式。而实践证明,公证遗嘱的确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有其他利害关系人想要推翻遗嘱,也极其困难,鲜有成功案例。  2、优先效力。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指的是不同形式的遗嘱内容发生冲突,以公证遗嘱为准,即确认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内容不再执行。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包括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就是体现在与其他四种遗嘱的效力比较上,首先,当有不同方式的遗嘱并存且内容发生抵触,应直接认定公证遗嘱效力更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其次,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实践中,这一规定带来很多问题,有些人年老体弱时想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却因为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或因听力、表达等各方面的问题被公证员认为是行为能力欠缺而不予受理。因此,对于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法学界争议很大,有很多法学专家认为这一规定侵犯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应赋予遗嘱人以任意方式撤销在前遗嘱包括公证遗嘱的权力。  3、证据效力。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以公证书形式做成,是一份具有特别证明力的法律文书。公证遗嘱除了指定受益人,对遗产进行处分以外,还有诸多证据功能。比如,遗嘱人在遗嘱中对于自己家庭关系的描述、对财产来源及权属的认定、对于立遗嘱原因的表达等等,都构成了法律上的“自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否则应都应当直接认定为事实。再比如,公证机构对于遗嘱人的立遗嘱行为进行证明,就是对遗嘱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其核心是要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作遗嘱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等。因此,一份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其内容和形式本身就是很好的证据,而且证据效力相当高,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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