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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比例兄弟姐妹有份吗

王* 云南-大理 遗产继承咨询 2024.12.25 04:39:50 450人阅读

遗产分配比例兄弟姐妹有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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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继承的范畴里,兄弟姐妹被划分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要是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像配偶、子女以及父母这些,那遗产首先就得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去继承,这时候兄弟姐妹可是没有遗产分配份额的。只有当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的时候,像兄弟姐妹这类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够开始继承遗产。并且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按照均等的份额来进行分配的,但要是有特殊情况,那也是可以适当进行调整的,比如说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或者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他们就可以多分配一些遗产。不过,被继承人也有权利通过立下遗嘱来指定遗产的分配方式,遗嘱继承可是要优先于法定继承的,被继承人可以清清楚楚地将遗产分配给特定的人,也可以把兄弟姐妹等任何人排除在遗产分配之外。

2024-12-25 08: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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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继承的范畴里,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倘若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也就是配偶、子女以及父母,那么遗产首先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在此情形下,兄弟姐妹是没有遗产分配份额的。只有当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时,像兄弟姐妹这类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够继承遗产。并且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按照均等的份额来进行分配。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可以对分配份额进行适当调整,比如说那些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或者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他们就可以多分一些遗产等。另外,被继承人是有权利通过遗嘱来指定遗产的分配方式的,遗嘱继承的优先级要高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可以明确地将遗产分配给特定的人,也可以将兄弟姐妹等任何人排除在遗产分配之外。

2024-12-25 06:2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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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继承的范畴里,兄弟姐妹被划在了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行列。要是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像配偶、子女,还有父母这些,那遗产首先就得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去继承,这时候兄弟姐妹可就没份儿去分配遗产。只有当压根儿就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的时候,兄弟姐妹这类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够去继承遗产。并且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按照均等的份额来进行分配的,不过要是有特殊情况那也可以适当调整一下。比如说,那些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或者是和被继承人一起生活的继承人,那他们就可以多分得一些遗产。不过,被继承人也是有权利通过遗嘱来规定遗产的分配方式,遗嘱继承可是要比法定继承更优先的。被继承人可以清清楚楚地把遗产分配给特定的人,也可以把兄弟姐妹或者其他任何人给排除在外。这就使得遗产的分配更加灵活多样,完全可以根据被继承人的意愿来进行安排。

2024-12-25 05:19: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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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继承的这片广袤领域中,兄弟姐妹宛如一群默默守候的“继承者候补”,他们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行列。想象一下,遗产就像是一块巨大的蛋糕,倘若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那可是继承人中的“VIP团”,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在场,这块蛋糕就得先由他们来瓜分,兄弟姐妹此时只能在一旁眼巴巴地看着,毫无遗产分配的份额可言。只有当那“VIP团”消失不见,也就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时,兄弟姐妹等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机会登上“遗产分配舞台”。而且,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大家会按照均等的份额来分这块蛋糕,但可别以为这就绝对不变,要是有特殊情况,那可就得灵活调整。比如说,有某个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那可是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或者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那他就像是“超级继承人”一样,可以多分一些蛋糕。不过,被继承人就像是蛋糕的“终极掌控者”,他完全可以通过遗嘱来指定遗产的分配方式。遗嘱继承那可是有着至高无上的优先权,比法定继承厉害多。被继承人可以明确地在遗嘱中把遗产分配给某个特定的人,也可以直接排除兄弟姐妹等任何人,让遗产按照他自己的意愿去流转。所以,兄弟姐妹能不能分到遗产,可不仅仅取决于他们在法定继承顺序中的位置,还得看被继承人的“遗嘱意志”。

2024-12-25 05:00:19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上述规定,在被继承人没有立有遗嘱的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法定继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也就是说同一顺序的每个继承人所继承被继承人(也就是留下遗产的死者)遗产的比例一般应当大致相同,打个比方,一个人死亡时,他的配偶`父母`都还在世,并且他有一子一女两个孩子,并且他生前并未立有处分他的遗产的有效的遗嘱的话,那么他的遗产就应该由他的配偶`父母`子女继承,由于他的配偶`父母`子女都是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关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他们所继承遗产的比例应当大致相同,即配偶`父`母`子`女五人每人继承死者遗产的五分之一。  上述的是在法定继承情况下的情况,依照继承法所确立的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就应该按照遗嘱的规定来继承,被继承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可以决定谁多分`谁少分`谁不分,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只有遗嘱未作处分的遗产和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才依照法定继承来继承。

高人民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广东省高级人民:你院粤法民字(1987)31号关于惠阳地区中级人民请示的上诉人钟秋香、钟玉妹诉钟寿祥房屋纠纷一案的报告及卷宗收悉。据你院报告称:钟和记(1941年故)与妻子苏衬(1926年故)、继妻王细(1984年故)先后生有四个儿女,即:钟妙(1976年故)、钟秋香、钟玉妹、钟秋胜(1981年故)。1940年钟和记与王细夫妇收养了钟寿祥(当时12岁)。1939年、1940年钟和记和王细购置房屋六间,钟和记死后,由王细、钟玉妹、钟秋香、钟寿祥等长期居住。1973年钟秋香将自己居住的那部分房屋进行了改建。钟寿祥曾以自己的名字,于1947年、1953年、1960年先后领取了六间房屋所有权证。王细于1984年死后,钟寿祥便在1985年将部分房屋拆除改建,并将其中部分房屋宅基地给其子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根据该房产的来源及使用等情况,以认定该屋为钟和源、王细的遗产,属钟秋香、钟玉妹、钟寿祥、钟妙、钟秋胜5人共有为宜。钟寿祥以个人名义领取的产权证,可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钟妙、钟秋胜已故,其应得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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