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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无效的后果不属于当事人之自治的权利,即得由法院主动予以判决,那么也不能将合同之标的等同于诉讼标的收取诉讼费。因为合同之标的有尚未实现者,例如前述的学校承包合同,其36万的承包费必须是合同有效而履行完毕之后才会实现,而合同无效的结果导致的返还财产必须是已经实现的利益的恢复原状,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可得的利益的赔偿。所以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只能以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主张的返还财产数额和赔偿实际损失数额计算,或者以法院判断之合同已经履行而有待恢复原状的财产数额部分计算,而不应当按照合同本身的标的计算。
因此,我认为如果单独请求确立合同无效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如果同时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则以当事人之请求为争议标的计算,二者分别计算诉讼费。但是最高法院所定之诉讼收费办法并未明确规定各类诉讼请求的收费标准和方法,它划分了非财产和财产案件,却没有按照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来划分,这样,在实践中,只要是合同案子,便被一律认为是财产案件而不管具体请求如何。我在网上查了一下,没有找到任何一级法院对于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费用的解释,只有一个案例报道,但报道也很简略。
2018-02-21 20:13: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