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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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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是当事人吗?

杨* 黑龙江-牡丹江 公司犯罪辩护咨询 2018.02.21 09:35:52 22人阅读

有一个关系很好的朋友弟弟在外面被骗进了一个诈骗公司,目前在等待开庭,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当事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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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二、《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需要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第二百七十九条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条 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第二百八十一条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2018-02-21 09:45: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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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不一定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中所指的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
  现行司法解释把犯罪单位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与选择的权力都交给了检察院(让单位提出人选再由检察院认定)。诉讼代表是否充分发挥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有待商榷。诉讼代表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诉讼代表不出庭的后果:诉讼代表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2018-02-21 09:36: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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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案件单位诉讼代表人不一定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中所指的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因此,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不一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法院定罪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五十一条 举证责任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020-11-05 02:13:0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比较少出现刑事诉讼单位被告的诉讼代表人(下称“诉讼代表”),该诉讼代表是刑事诉讼单位犯罪有概念,关于单位犯罪案件,公诉书通常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但是,检察院对于单位犯罪案件坚持不列被告单位时,公诉书则不列被告单位。刑事诉讼代表人与民事诉讼代表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刑事诉讼代表人是特指在单位犯罪诉讼中,为维护单位合法权益参与诉讼活动的自然人,在诉讼地位中不属于代理人也不属于辩护人(可代表单位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属于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特有的法律概念。现行司法解释把犯罪单位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与选择的权力都交给了检察院(让单位提出人选再由检察院认定)。诉讼代表是否充分发挥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有待商榷。诉讼代表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诉讼代表不出庭的后果:诉讼代表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诉讼代表人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七十八条 人民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需要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第二百七十九条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第二百八十条 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第二百八十一条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代表人诉讼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损害发生的相关主体,也具有适用效力。法律特征“集团诉讼”是为解决群体性纠纷而进行的诉讼拟制;集团成员诉讼权利的实现由代表人进行;集团诉讼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即在有关“集体”或派代表参加的诉讼中,虽然一个集体中只有一个或几个成员是该案当事人,但是所作判决,对那些不是当事人的其他成员,或被当事人所代表的不特定多数人仍有拘束力)。适合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等,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且被侵害的消费者人数众多,那就要进行集团诉讼。因此,集团诉讼是指由于处于相同情况的、有相同利害关系的人临时组织的集合体作为诉讼主体,并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在集团诉讼中不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而且诉讼标的相同或是同一类的。采取方式第一,由集团诉讼的成员推选代表人,作为代表人须是集团中的成员。代表人可由他所代表的集团成员推选产生,也可由人民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或由有关行政单位负责人作为代表人进行。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集团全体成员发生效力。第二,人民法院审理集团诉讼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发布公告,公告应说明引起损害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通知可能受到损害的人在公告期限内到人民登记。这主要是提醒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到去登记,以防遗漏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当事人只有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登记的,方可成为该诉讼集团成员,如果没有登记,即使是本案利害关系人,应视为对该项诉权的放弃。第三,的判决不仅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有拘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集团成员也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登记。向人民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必须条件拟定集团人数众多;至少有一个共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具名原告的诉求在全体成员中具有典型性;具名原告能公正和充分地代表集团。其法律特征为:“集团”是为解决群体性纠纷而进行的诉讼拟制;集团成员的诉讼权利的实现由代表人进行;集团诉讼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即在有关“集体”或派代表参加的诉讼中,虽然一个集体中只有几个成员是该案当事人,但是所作判决,对那些不是当事人的其他成员,或被当事人所代表的人仍有拘束力。1、一方人数众多,具有不确定性。在集团诉讼中,由于成员人数众多,而且人数也不确定,只是因为相同的利害关系才暂时构成一个松散的团体。关于“人数众多”,由于各地物质 条件和审判能力不相同,法律没有作具体的数字规定。2、众多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或同种类的法律利益关系。“共同的法律利益关系”是指众多 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权利或连带的义务关系。“同种类的法律利益关系”,是指众多当事 人之间存在同种类的权利或义务,而用这种同种类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因相同的权利或义务, 而且这种同种类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因相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引起的。众多当事人之间存在共 同的或同种类的法律利益,是构成集团诉讼的必备条件之一。3、诉讼不可分割性。集团诉讼是不分之诉,在接受权利人登记后,不论有多少人主张 权利,也不论程序上如何复杂,都不宜分开审理。如分开审理,容易造成对同一事实或法律 问题作出不同或相互矛盾的判决。4、判决效力的扩张性。对集团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不仅约束代表人和依法向登 记的权利人,而且对同状况但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发生法律效力(但他们必须在 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诉讼)。5、代表人合格。代表人合格,是维护全体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使作出公正裁判的重 要因素。集团诉讼的代表人要求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经当事人推选或由 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产生,能够公正妥善地维护全体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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