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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基本犯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王* 天津-宝坻区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4.11.17 16:23:31 467人阅读

抢劫罪基本犯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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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抢劫罪的基本犯罪形态之构成要件,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要点:
首先,罪犯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年龄在14岁以上的自然人等普通主体,其次,主观上须表现出明确的直接故意,同时还得对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抱有必然倾向。
再者,从客观角度上看,犯罪行为必须体现为当场施行暴力、恐吓或其他强制手段,在逼使下强行夺取公、私及其财物。
此外,其所侵害的客体则分别为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公民的人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024-11-17 18: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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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抢劫罪这个事,我们就得聊聊它的几个最重要的部分了,就是这么回事儿:
首先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得满足一个条件,那就是得达到14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哦;
其次,他们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心里头肯定是打定主意了,想要把别人的钱财据为己有的那种;
再者说,他们在行动上也是毫不含糊,直接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或者其他的什么办法,硬生生地从别人手里抢走财物;
最后,他们的行为侵犯了两个东西,一个是别人的财产权,另一个就是别人的人身安全。

2024-11-17 18:2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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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咱们说说啥叫“抢劫”吧?这个罪名里最重要的几个点就是:
第一个,犯罪分子得是成年人,并且至少要有14岁才能承担法律责任哦;
第二个,他们肯定是有意识地去做这件事情的,而且心里想的是把别人的钱财据为己有啊;
第三就是当着人家的面使劲儿恐吓威胁,用各种手段把别人的钱财给抢过来;
最后一个,就是他们这样做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和人身安全。

2024-11-17 17:01:13 回复

构成抢劫罪的行为是否包括逼迫债权人交出欠条的行为案情:2006年5月18日,个体户李某因到批发商肖某处调货,而欠下肖某7000元货款。由于此前双方并不熟悉,原不打算赊销的肖某考虑生意难做,加之李某一再表示可以随他的车一起到他家去取款,在李某出具欠条后,便答应了李某的要求。路上,肖某提出自己回去时只能坐班车,而随车前往取款是为了方便李某,对他来说是多余的,要求李某另付给他回去的车费。李某认为当初交易时,双方并没有谈及此事,肖某已经通过销售赚了钱,返程的车费自然应该由肖某自付,肖某现在突然提出,无疑是敲竹杠。便暗地与司机商量不但不付车费,所欠货款也不给了,肖某人生地不熟的,出了事也不知道到哪儿找人。当车行到无人之地,李某与司机故意找茬同肖某发生争执,而后对肖某施以暴力,强行将欠条抢回并撕毁,还逼迫肖某写下收到7000元货款的收条。经法医鉴定,肖某伤情为轻微伤甲级。该文认为,李某之举已构成抢劫罪。笔者认为,李某与肖某之间的行为是民事纠纷,只须承担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原文认为,抢劫罪所侵犯的对象包括具有财产权利的债权性证明文书,包括欠条。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即不仅仅是有形的实实在在的财物,也包括具有财产权利的债权性证明文书。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财产所有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从民法角度来看,所有权这一概念通常在三个层面上使用:1、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2、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3、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依法享有的权利。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所有权是所有人享有的独占的支配权,属于对世权。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所有权是由特定大所有人与不特定的义务人在特定的财产上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债权则是权利人与特定的义务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权利的指向明确而具体。欠条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载体,它证明借贷合同的存在,其意义在于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在纠纷产生后,它将起到证据的作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关系在不存在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经两个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依然是可以被证明的。也就是说,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客观存在,而欠条被毁,所导致的结果将是债权人在举证上的困难,并不必然导致债权的无法实现。也就是说,毁灭欠条,并不必然导致他人财产权的丧失。此外,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我们也无法得出欠条可以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的结论。目前对于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包括财产性利益的规定。涉及债权债务关系凭证的刑事司法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即使是根据该解释来分析,我们也不能得出欠条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的结论。在该解释中,有价支付凭证(如存折)被认为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但该解释并未将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而且,根据该解释第5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这里强调的是有价凭证所记载的财产性利益实现的可能性与造成的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而欠条作为一种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它的被毁弃或者被强立,并不必然导致财产的积极增加或者消极减少。李某用暴力逼迫肖某写下假收条,此收条只能证明双方之间曾发生过“给付”与“收取”钱款的事实,但不能证明“给”与“付”的行为必定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债的关系的事实。因为收条既可以是收取债权人钱款的证据,也可以是接受债权人赠与、委托转交、收到原债务人的还款及收回委托购物款等方面的证据。因而,仅凭李某提供的肖某被迫所写的假收条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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