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强制执行的和解协议签订之后,鉴于该举措已经正式生效,因此原则上来说,被执行人将不再被列入失信人员的名单之中。值得注意的是,和解协议的达成标志着双方就执行义务问题达成了新的共识,如果被执行人能严格遵守并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各项义务,那么他们通常情况下将不会再次被认定为失信人员。然而,若被执行人故意违背和解协议条款,且未能全面地履行相关责任及义务,仍然有可能再度面临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风险及困扰。
法院判决以后,达成了调解也就是和解,那意思就是说你跟对方关于履行你的责任这个事上,又有了新的说法。只要你按着你们谈好的条件去做事,那通常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把你列到那些所谓失信人员清单里头去的。不过如果你违背了原来的约定,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那么法院还是有可能会把你加到那个名单里面去的。
2024-11-15 15:12:51 回复
解析:
强制执行结束之后,即便是和好也很少会让那人重新成为信用不好的。为啥?因为和好了以后,就是双方都商量好啥时候还钱了,如果这个时候那个人真的守约还了,一般是不会继续被当成失信人士来对待的。当然除非他又不按约定办事儿,欠了这么久的债也没还,这种情况下还是有可能再次被拉黑名单的。
法律依据: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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